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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
通過時間
2016年1月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應當進行憲法宣誓:
(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二)自治區主席、副主席;設區的市市長、副市長;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鄉(鎮)長、副鄉(鎮)長;
(三)人民法院院長;
(四)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五)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
集體宣誓時,由主席團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和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憲法宣誓:
(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二)自治區副主席、設區的市副市長、縣(市、區)副縣(市、區)長;
(三)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四)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人員;
(五)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等政府組成人員;
(六)人民法院副院長;
(七)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集體宣誓時,由主任會議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
第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見證宣誓。
依法任命的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八條
宣誓儀式一般應當在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當即進行,遇有特殊情況時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
第九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左手持憲法文本,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領誓人、宣誓人依次報本人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第十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法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草案)的說明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主任會議委託,下面,我就《寧夏回族自治區憲法宣誓辦法(草案)》的相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憲法宣誓辦法的意義和必要性
制定本辦法的意義和必要性在於:一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建立憲法宣誓制度要求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目的在於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為保障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精神和依法規範我區憲法宣誓活動,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及時制定憲法宣誓辦法,十分必要。二是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憲法宣誓決定提出的明確要求。今年7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就實行憲法宣誓作出決定,其中第九條明確規定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就如何組織全區憲法宣誓活動制定具體辦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明確要求。三是規範我區憲法宣誓活動的實際需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後,我區各地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陸續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及其相關機構提出,希望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統一制定憲法宣誓辦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組織進行憲法宣誓後,我區各地要求出台宣誓辦法的願望更加強烈。為做好全區國家工作人員向憲法宣誓活動的組織工作,切實增強宣誓的神聖性、莊嚴性,及時制定憲法宣誓辦法既合乎各地願望又適應實際需要。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為了做好起草工作,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一是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精神,研究借鑑兄弟省區人大常委會和我區部分地區嘗試開展宣誓活動的情況,做好相關準備。二是廣泛開展調研論證,先後到已出台宣誓辦法的河南、湖北等省區學習他們的做法和經驗,廣泛聽取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及其相關工作機構、部分人大代表、“一府兩院”及有關人事工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通過深入調研,11月上旬草擬出辦法草案初稿。三是將初稿印發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及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和部分專家學者書面徵求對辦法草案的修改意見,自治區憲法學研究會召開專題座談會,研究論證,提出修改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辦法草案稿進行了修改,現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簡要說明了制定辦法的意義與依據(見辦法草案第一條)。接著就宣誓的適用範圍、宣誓詞、宣誓的組織、基本規程、時間場所等作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並結合我區實際,辦法草案規定的宣誓適用範圍是:全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見辦法草案第二條)。
(二)關於宣誓誓詞。我區辦法草案沿用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宣誓誓詞(見辦法草案第三條)。
(三)關於宣誓活動的組織。辦法草案對我區宣誓活動的組織從三個層面作了規定:
1.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集體宣誓時,由主席團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需要說明的是:第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工作人員,原則上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會場組織進行憲法宣誓,但是否組織分類宣誓,辦法草案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組織辦法。第二,人大常委會委員同時擔任人大專門委員會成員、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職務的,在參加常委會組成人員宣誓後,是否還要就擔任專門、工作委員會職務進行宣誓,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組織辦法,但如組織進行分類宣誓,要明確擔任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主任)職務的,應當進行宣誓(見辦法草案第四條)
2.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區分情況,分別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需要說明的是:第一,人大常委會推選的人大常委會代理主任、決定的“一府兩院”的正職代理人員,直接從已擔任副職的人員中產生的,已經宣誓過的,不再宣誓;人大常委會先決定任命其為副職、再決定其代理職務的,要進行宣誓。第二,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均從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產生,可不參加分類宣誓。第三,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宣誓活動,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這是借鑑兄弟省區的做法和聽取自治區“兩院”意見,將人大常委會任命與組織宣誓有機結合所提出的考慮。第四,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的宣誓活動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對於擔任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副院長、擔任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的副檢察長是否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宣誓,可由組織宣誓活動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具體把握。第五,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命和決定任命的有關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院、專門檢察院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工作,參照辦法草案第六條執行(見辦法草案條六條)。
3.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活動,由任命機關分別組織(見辦法草案第七條)。
(四)關於宣誓的時限、基本規程等問題。辦法草案做出的細化規定有:第一,宣誓儀式一般應當在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當即進行,遇特殊情況時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第二,集體宣誓時,領誓人左手撫按憲法,其他宣誓人左手持憲法文本,領誓人領誓到“宣誓人”後,宣誓人要逐人報本人姓名 (見辦法草案第八、第九條)。
(五)關於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鑒於全區需要組織憲法宣誓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種類繁多、情況複雜,具體細節難以一一考慮詳盡。辦法草案規定:有關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並結合實際,制定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組織辦法側重解決具體操作層面的問題(見辦法草案第十條)。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憲法宣誓辦法(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憲法宣誓辦法,對依法規範我區憲法宣誓活動,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會後,法制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作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也應納入到憲法宣誓範圍內。據此,增加“依法任命的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的內容,作為辦法草案表決稿第六條第二款。
二、將辦法草案第七條第一句話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見辦法草案表決稿第七條)
三、為了統一規範文字表述,將辦法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中的“主任或者由主任委託一名副主任主持”表述刪除。
四、將辦法草案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為“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還作了個別文字技術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辦法草案表決稿,並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辦法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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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共十一條,對全區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的範圍、宣誓誓詞、組織機關、組織形式等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