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著手

未遂與預備的區別在於是否著手實行犯罪。最先採用“著手”概念區分未遂與預備的是法國1796年刑法。

定義

明治34年的日本刑法草案第55條最先使用“實行的著手”這一用語,現行的刑法及刑法改正草案都使用了“實行的著手”這一概念。

說明

實行的著手,原本是指實行行為的開始,實行行為原本是指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從形式上說,決定實行行為是以構成要件為基準的,但是現在,實行的著手是與未遂犯的處罰根據聯繫起來進行討論的,甚至可以認為,實行的著手是未遂犯的處罰根據。 但不管怎樣,判斷行為是否著手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它不僅是實踐問題,而且是涉及刑法基本原理與體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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