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簡稱SPS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定,是對關貿總協定第20條第2款的具體化。它既是單獨的協定,又是《農業協定》的第八部分。它由前言和正文14條及3個附屬檔案組成。主要條款有:總則、基本權利和義務,協商,等效,風險評估和適當的衛生與植物衛生保護水平的確定,適應地區條件,包括適應病蟲害非疫區和低度流行區的條件,透明度,控制、檢查和批准程式,技術援助,特殊和差別待遇,磋商和爭端解決,管理,實施和最後條款。協定涉及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食品的進出口規則。協定適用範圍包括食品安全、動物衛生和植物衛生三個領域有關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定明確承認每個成員制定保護人類生命與健康所必須的法律、規定和要求的主權,但是保證這種主權不得濫用於保護主義,不能成為貿易壁壘和懲罰措施。協定規定各成員政府有權採用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但只能在一個必要範圍內實施以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的生命及健康,而不能在兩個成員之間完全一致或相似的情況下,採取不公正的差別待遇。協定鼓勵各成員根據國標標準、指導原則和規範來建立自己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的宗旨是規範各成員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行為,支持各成員實施保護人類、動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採取的必要措施,規範衛生與植物衛生檢疫的國際運行規則,實現把對貿易的不利影響減少到最小程度。協定的附屬檔案1為《定義》,對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調,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風險評估,適當的衛生與植物衛生保護水平,病蟲害非疫區和病蟲害低度流行區等作出定義。附屬檔案2為《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透明度》,它包括法規的公布、諮詢點、通知程式、一般保留等規定。附屬檔案3為《控制、檢查和批准程式》,它是關於檢疫機構在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時應遵循的程式和要求。
根據協定規定,設立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委員會,負責協定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