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主要條款有:總則、技術法規和標準、符合技術法規和標準、信息和援助、機構、磋商和爭端解決、最後條款。協定適用於所有產品,包括工業品和農產品,但涉及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由《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進行規範,政府採購實體制定的採購規則不受本協定的約束。協定對成員中央政府機構、地方政府機構、非政府機構在制定、採用和實施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式分別作出了規定和不同的要求。協定的宗旨是,規範各成員實施技術性貿易法規與措施的行為,指導成員制定、採用和實施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鼓勵採用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保證包括包裝、標記和標籤在內的各項技術法規、標準和是否符合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評定程式不會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減少和消除貿易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合法目標主要包括維護國家基本安全,保護人類生命、健康或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保證出口產品質量,防止欺詐行為等。技術性措施是指為實現合法目標而採取的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式等。《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附屬檔案1為《本協定下的術語及其定義》,對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式、國際機構或體系、區域機構或體系、中央政府機構、地方政府機構、非政府機構等8個術語作了定義。附屬檔案2是《技術專家小組》。附屬檔案3是《關於制定、採用和實施標準的良好行為規範》,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機構的標準化機構以及區域性標準化機構接受該《規範》,並使其行為符合該規範。
協定規定設立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負責管理、監督、審議協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