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禁於徵

寓禁於徵指對某些於社會發展不利的行為,課以高稅,以達到禁止其繼續發生的政策措施。寓禁於徵是以經濟手段達到一定社會政策目的的一種方式。在一定政治經濟條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對這些行為除可以加強社會輿論教育和採取行政手段加以制止外,在稅收上課以高出一般的稅,也可以達到寓禁於徵的目的。

如60年代集市貿易開放,有些人鑽某些生活必需品的緊缺的空子,轉手倒賣牟取暴利,對這些投機倒把獲取暴利的行為國家一度開徵了“暴利稅”,稅率最高達到80%。就含有寓禁於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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