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富寧縣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措施;制定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資源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審核各鄉鎮土地資源規劃;參與申報省、州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核,組織國土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實施國家和縣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研究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三)貫徹實施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法制建設;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權益;參與調處國土資源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四)組織開展國土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參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巨觀決策研究,擬定國土資源供給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巨觀調控。
(五)加強國土資源幹部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幹部職工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加強對全縣國土資源幹部隊伍的管理。
(六)擬定全縣耕地保護和耕地開發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指導並監督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
(七)承辦農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組織開展建設用地報件的報批工作,開展已批建設用地使用情況的督促檢查,指導各鄉鎮開展用地監管工作。
(八)負責全縣土地收購儲備,組織實施經營性用地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九)擬定全縣地籍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業務工作;組織上報省、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報批工作。
(十)擬定全縣國土資源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以及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流轉管理;適時評定基準地價、確定土地使用權價格。
(十一)擬定全縣地質勘查管理辦法,開展地質勘查監督管理,依法保護合法探礦權;承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
(十二)擬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監督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依法審批採礦權,依法管理、保護合法採礦權,負責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定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
(十三)擬定全縣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參與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實施地質遺蹟保護工作;指導地質災害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協調地質災害的防治;參加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開發的地質環境報告審定。
(十四)執行國土資源有關財經政策,負責國土資源規費的徵收管理;負責省、州和縣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行政經費及國土資源整治等專項費用的管理;管理國土資源國有資產。
(十五)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全縣測繪行政管理職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督查、檔案、機要、保密、接待、房屋管理、福利、基本建設、車輛管理、安全保衛、值班安排等項工作;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管理外事工作,承辦外事服務;貫徹執行國家、省、州國土資源規費徵收的法律、法規、規章;編制年度國土資源整治、土地利用、礦產資源保護與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礦產資源儲量、地質找礦、地籍測繪等所需經費計畫;依法徵收國土資源規費,負責上級財政部門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負責國土資源所涉及的財務資料及專用票據的領購、發放和核銷;管理國土資源國有資產,負責綜合統計上報;對下級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對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組織、思想、作風建設、人事管理,配合抓好紀檢、監察工作;研究制定局機關公務員考核獎懲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與服務;管理各基層國土資源所的幹部職工;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幹部教育和培訓,辦理局領導交辦事項。
(二)規劃股
組織開展國土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參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巨觀決策研究;擬定國土資源供給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巨觀調控;組織開展礦產資源發展政策研究,制定礦業經濟發展計畫和中長期規劃;開展用地調查與分析,擬定土地資源供給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重點工程選址、初步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科技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實施;審核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審核。
(三)政策法規股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和辦案程式的研討;承辦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和發展戰略的調查研究,起草綜合性國土資源管理政策;對執行和遵守國家、省、州、縣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來信來訪工作。
(四)耕地保護股
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參與需上報省、州政府審批的農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利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
(五)土地利用管理股
擬定土地利用相關辦法以及政府收購交易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辦理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推進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參與工程初步設計會審;指導城鎮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定土地使用權價格。組織建設用地報件的報批,審查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開展已批建設用地使用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
(六)地籍管理股
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開展土地資源評價、統計數據分析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參與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儲量管理股
負責編制上報探礦權採礦權出讓計畫,對探礦權採礦權申請進行審查及礦權的登記、變更、延續、註銷管理工作;探礦權、採礦權的年度檢查工作。指導督促礦山企業準確、及時上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表”,負責開發利用年報、季報、月報表的報送及礦業經濟分析。對企業的採礦和選礦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採取措施提高資源利用率,制定“三率”指標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礦山企業“三率”指標考核情況。
(八)地質環境股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災害條例》;負責管理區域地質環境、城市地質環境、礦山地質環境及地質遺蹟;參與區域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的地質環境條件的評審;組織建立全縣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制定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保護地質遺蹟,指導地質災害和地熱資源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協調地質災害的防治和預報;組織對地熱、礦泉水資源開發利用進行評價;匯交管理全縣地質環境災害資料;指導監督各鄉鎮開展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九)測繪管理股
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和數字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市場、法規規定的測繪項目、測繪任務登記、測繪成果、測量標誌管護;協助查處測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