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寇

富寇

富寇是指從本國出逃的涉嫌經濟犯罪的人。中國近30年有4000名貪官外逃,攜走資金約500多億美元,人均捲走約1億元人民幣。2003年12月,中國政府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怎樣有效利用這一公約開展國際合作,遣返外逃腐敗犯罪人員,追繳被非法轉移國外的資產,仍是個艱巨的任務。

背景

中行巨貪余振東受審為首例被押回外逃貪官中行巨貪余振東受審為首例被押回外逃貪官

由於貪官外逃現象嚴重,使中國"損失資金50億"。這是2002年國中國官方雜誌《半月談》公布的一個數字,這個數字僅包括官方記錄的立案的贓款。
一邊是中國政府不遺餘力地吸引外資,另一方面國內又有大量資本外逃。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這個口袋進,那個口袋出"的尷尬處境做了一項專題調查,他們估計1997至1999年外逃資金規模約為100億美元,但權威分析認為應該是約530億美元(約4400億元人民幣),平均每年177億美元,每年外逃數額占GDP比重的2%。
雖然"權威分析"比《半月談》提供的數字已經高出許多,但比起北京大學的一項研究仍顯得太少。北京大學的一項研究發現,近年來以各種方式非法轉移至國外的資金分別為:1997年總金額為364億美元;1998年386億美元;1999年283億美元。經濟專家樊綱更認為,2000年中國資本外逃已達480億美元,超過了當年外商對華投資的407億美元。儘管如此,海外人士仍然認為這個數字太保守。因為資金通過香港進入美國加拿大等國易如反掌。

出逃六計

瞞天過海

代表人物:蔣基芳
原河南省菸草專賣局局長蔣基芳是以“出國考察”為由出逃到美國的。早在東窗事發之前,蔣基芳就已瞞天過海,安排其子女和妻子定居美國。民眾舉報蔣基芳的經濟問題,引起了紀檢部門的注意。他覺得“風聲不對”,在國家菸草專賣局黨校參加廳級幹部培訓學習時,突然中斷學習從上海秘密離境。

暗度陳倉

代表人物:程三昌
程三昌,原河南省政府設在香港的“視窗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長,由於發現風聲不對,從香港不辭而別,攜巨款和情婦定居紐西蘭。他早前就利用關係在境外開設辦事處或分公司,並暗地轉移資產,自己長期游移於境內外之間,一旦東窗事發,便不再回國。

順手牽羊

代表人物:董明玉
原河南省服裝進出口公司總經理董明玉是1995年出逃的河南官員。在出逃前,董明玉“順便”利用業務關係,先是在美國為自己建立了不錯的生意關係,接著讓妻子和兒子打理那裡的生意,並獲得了美國綠卡。在案發後,董明玉還順便帶走了公司的不少財物。

金蟬脫殼

代表人物:楊秀珠
用假身份證辦理真護照、通過旅行團出境轉逃第三國及偷渡等幾種方式,是貪官們慣用的伎倆。楊秀珠及全家出境時,所用證件全部身份不明。她早就擁有美國綠卡,但卡上姓名非她真名。也就是說,一旦她逃到國外,不僅海關沒有記錄,而且還可以堂而皇之易名而居,過上“安全”生活——好一招金蟬脫殼。

聲東擊西

代表人物:謝炳峰
為掩人耳目,貪官們多採用聲東擊西的伎倆,刻意掩飾自己的出逃方向。
謝炳峰、麥容輝作為中國銀行南海支行丹灶辦事處信貸員,案發後攜帶著巨額現金偷渡,輾轉東南亞各地。另一名中國工商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幹部陳新攜帶4000多萬元公款輾轉潛逃於境內外,68天的逃亡途中,一共換了29個假身份證,輾轉多個國家。

假途滅虢

代表人物:童言白
原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童言白,於2004年1月2日從深圳口岸出境。
童言白先到達香港,隨後轉道菲律賓,很快又到了澳大利亞,與早已移民的妻子、孩子會合,整個逃亡之旅可謂假途滅虢,費盡心機。

出逃伎倆

除了持有合法證件公然外逃之外,用假身份證辦理真護照、通過旅行團出境轉逃第三國及偷渡等幾種方式,是貪官們慣用的伎倆。

逃跑去向

1、涉案金額相對小、身份級別相對低的大多就近逃到中國周邊國家,如泰國、緬甸馬來西亞、蒙古、俄羅斯等;
2、案值大、身份高的大多逃往西方已開發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等;
3、一些直接弄不到去西方大國證件的官員,索性先龜縮在非洲、拉美、東歐不起眼的、法制不太健全的小國,暫時作為跳板,伺機過渡;
4、相當多的外逃者通過中國香港中轉,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區位以及港民前往原大英國協所屬國家可以實行“落地簽”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國家。

預防措施

1、打擊外逃貪官,首先需要防止官貪,要通過建立完善的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制度體系,防止官員腐敗案件的發生。在此基礎上,應將打擊的關口前移,通過加強金融與司法等部門的合作,強化監管,斬斷貪官外逃的資金流,防止貪官“螞蟻搬家”。

2、堵死貪官外逃通道,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多個國家簽署引渡條約,但貪官所逃匿的西方國家大都在價值觀念、司法理念上和中國存在一定差距,司法合作與境外追逃工作依然困難重重。

遏制

法律

2003年12月,中國政府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2007年,中國《反洗錢法》生效,曾被稱為是一部終結貪官外逃的法律;

行動

中國目前已建立防範違法官員外逃機制,形成懲防體系牽頭單位和協辦單位抓反腐倡廉建設的工作合力。亦有數字為證:全國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團組數、人次數和經費數與近三年平均數相比分別下降了49.0%、45.5%和37.6%。2009年上半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辦公款出國(境)旅遊案件103件,涉案人數319人,追繳涉案金額537.1萬元。

國際合作

中國官員因經濟犯罪外逃始於上世紀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雖然自1994年至2005年間中國與泰國、俄羅斯、韓國等25個國家締結了引渡條約,但在很長的時間裡沒有同歐美已開發國家正式簽署過一個雙邊引渡條約,美國、加拿大等國已成為中國腐敗官員的“避風港”。這主要是因為大陸存在著死刑罪名,按照國際慣例,如果被引渡人回國後有可能被處以死刑,將不能被引渡。
內地《半月談》雜誌最新一期發表文章指出,2006年4月29日,中國立法機構批准了中國與西班牙籤署的引渡條約,這也是中國與歐美已開發國家之間的第一個引渡條約。條約的簽署標誌著“死刑犯不引渡”這個簽署條約的最大障礙的突破。
面對死刑犯不引渡原則是否會成為外逃貪官的“免死金牌”的疑問,中西引渡條約中方談判代表團團長、中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徐宏參贊認為,只有將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國接受中國法律的審判才能有利於追回贓款贓物,使國家利益得到維護。這方面的意義遠遠大於對某個人判處的具體刑法。如果引渡無法實現,外逃犯罪分子得不到任何懲處,司法公正更無從談起。

面臨問題

根據國際法原則,只有簽訂雙邊引渡協定的國家,才有強制力要求對方予以引渡。否則,只能靠雙方友好協商,視談判情況而定。而有些國家甚至規定,沒有引渡協定,談判也不行。引渡問題一直都是國際司法協助中的難點之一,涉及到法律理念和雙邊關係等多重複雜的問題,一旦發生衝突,很難協調。

中國在司法引渡方面起步較晚,有專家分析說,1980年代末期到1990年代初,一批在經濟轉軌期間利用手中職務犯罪的人員外逃,才引起有關部門對打擊跨國犯罪的重視。1994年,中國與泰國簽訂了第一個有關引渡的條約,之後引渡問題的雙邊談判發展緩慢,迄今為止只有18個國家與中國簽署了雙邊協定,而美國、加拿大以及西歐等貪官外逃最多的國家,都沒有引渡協定。
另一方面,中國在國際法體系上的相對滯後,也給海外追貪增加了難度。儘管1990年代以來貪官外逃情況已十分嚴重,但《引渡法》於2000年12月28才正式頒布施行。另一方面,有調查顯示,1997年至1999年3年內,中國累計資本外逃530餘億美元,其中很大一部分為職務犯罪非法所得,然而目前為止,《反洗錢法》仍只停留在醞釀階段,中國也沒有加入國際反洗錢組織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