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宿政辦發〔2009〕51號
轉發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關於宿州市市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關於宿州市市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並經省有關部門批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是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的具體舉措,也是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義務教育教師的關心,對於依法保障和改善義務教育教師特別是農村義務教育教師的工資待遇,提高教師地位,吸引和鼓勵各類優秀人才長期從教、終身從教,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具在十分重要的意義。
要把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強隊伍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同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規範學校收費行為和經費管理緊密結合起來。通過實施績效工資,推動教育改革,促進義務教育事業發展。要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妥善處理各方面關係,確保此項工作平穩實施。
時間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關於宿州市市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的實施辦法
市人事局 市財政局 市教育局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9﹞41號)及相關檔案精神,為切實做好市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的範圍與對象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市屬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
二、實施時間
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三、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績效工資總量由市人事局、財政局暫按市屬義務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含教師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下同)和市直機關公務員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其中,市屬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市直機關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
(二)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市直機關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
(三)市屬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市屬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學校負責做好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自查工作,如實上報發放情況;市教育局負責做好所屬學校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核查工作;市人事局、財政局、教育局指導市屬義務教育學校清理規範工作,確定津貼補貼項目的保留、歸併和取消工作,科學合理地確定績效工資的項目和標準,將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項目。
市人事局、財政局核定市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量。市教育局具體核定所屬義務教育學校的績效工資總量,並進行合理統籌,逐步實現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績校工資水平大體平衡。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要給予適當傾斜。
四、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約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是學校搞活分配的重點。
1.基礎性績效工資的實施辦法
基礎性績效工資設立基礎津貼和農村艱苦學校津貼兩項,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1,除此之外,各單位不得自行設立其它項目。基礎性津貼按月發放。
(1)基礎津貼由市人事局、財政局、教育局對市屬義務教育學校現已發放的生活性和崗位性津貼項目進行清理規範後歸併設立,按照崗位適當拉開差距。工作人員崗位(職務)發生變動時,基礎津貼從崗位(職務)發生變動的下月起執行相應的標準。
(2)農村艱苦學校津貼主要體現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學校的傾斜,吸引和鼓勵各類優秀人才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從教。農村艱苦學校津貼為扣除基礎津貼後基礎性績效工資剩餘部分。農村艱苦學校津貼,調離後不再享受。市屬義務教育學校農村艱苦學校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90元。
2.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實施辦法
獎勵性績效工資設班主任津貼、考勤津貼、超課時(工作量)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等項目,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
班主任津貼主要體現對班主任的傾斜。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進行歸併,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考勤津貼主要體現學校對教職工出勤率的考核情況。
超課時(工作量)津貼主要體現多勞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應作為教師工作量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育教學成果獎勵主要體現對教師教育、教學取得成績的激勵。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在省教育廳出台全省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後,市教育局按照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市屬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實施辦法,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市屬義務教育學校要按照實施辦法並結合本校實際,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制定本學校績效考核辦法。
(三)市屬義務教育學校校長的績效工資,在市人事局、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確定。其中,校長的基礎性績效工資納入本校基礎性績效工資統一發放;校長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市教育局從同級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中拿出一定額度,按市屬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人均水平的140%幅度,設立校長津貼,由市教育局根據對校長的績效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
(四)為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學校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的意見。分配辦法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後、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報學校主管部門批准,送市人事局、財政局備案後,在本校公開。
(五)績效工資實施後,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教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殊教育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仍按現行政策繼續執行。鑒於原執行的職務補貼、保留津貼、午餐補貼、原班主任津貼等項目已歸併到績效工資總量中,故不再重複發放;地方和各單位自行建立以及國家規定之外自行擴大範圍和提高標準的津貼補貼一律取消。
五、相關政策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學校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範圍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在規範辦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對完全中學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問題,按照促發展、保穩定的原則和要求,由學校統籌考慮。
(三)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離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按宿紀發〔2009〕2號檔案執行。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按月發放,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2。退職人員,按照同職級退休人員標準的70%確定。
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退休(退職)人員執行上述生活補貼後,除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外,其它津貼補貼項目一律取消,不得再另外發放。
今後退休、退職的人員,從退休、退職下月起,按退休、退職人員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
(四)經批准受聘到兩類崗位上工作的義務教育學校人員,基礎津貼按執行崗位工資所對應的崗位確定。
(五)新參加工作的人員,見習期、學徒期、熟練期基礎津貼執行最低崗位的標準。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和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明確崗位前,初期基礎津貼執行最低崗位的標準;明確崗位後,基礎津貼按所明確的崗位執行相應的基礎津貼標準。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學校確定。
(六)其他新進入學校人員,按所聘任的崗位執行相應的基礎津貼標準。
(七)經組織批准掛職鍛鍊、派出學習、支教、培訓的工作人員,績效工資可比照原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執行。
六、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市屬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
(二)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具體發放方式按國庫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
(四)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七、組織實施
市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由市人事局、財政局、教育局組織實施,具體審批程式,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即:副處級以上人員,經市人事局審核後,報市委組織部審批;科級以下人員,報市人事局審批。
績效工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有關部門和學校要加強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教師隊伍穩定,確保教育教學工作正常有序。對於實施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附屬檔案:
1.在職人員基礎津貼標準
2.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