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家庭,是社會生活中最小、也是最基本的組織細胞,家庭倫理道德的狀況不僅直接關係到家庭的幸福美滿,在很大程度還影響著社會穩定和文明進步。中國婚姻案件審判體制存在嚴重缺陷,其集中表現就是“三無”與“多頭主管”和“分散審判”。這種審判體制嚴重影響了婚姻審判的質量,削弱和降低了法律對婚姻家庭關係的正面影響力和調控力,導致婚姻案件對社會的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增加,因此,必須對婚姻審判體制進行徹底改革以滿足婚姻審判實際需要。
一、近年來婚姻家庭案件基本情況
2011至2013年上半年,臨潁法院受理婚姻家庭案件分別為492件、545件和340件,主要包括離婚案件、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案件、撫育撫養關係糾紛案件、婚約財產糾紛、贍養糾紛等案件類型。從總體趨勢上看,轄區內婚姻家庭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離婚糾紛案件分別為420件、496件和289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高達85.3%、89.9%和85%;案件調撤率分別為80.3%、85.6%、87%。
從審理情況來看,在當前的市場經濟時代,婚姻家庭糾紛案情漸趨複雜,審理難度越來越大,如何妥善處理涉隱匿轉移房產的婚姻糾紛、子女撫養權糾紛問題等問題成為疑難問題;從轄區經濟來看,臨潁縣作為勞務輸出大縣,家庭矛盾糾紛的一方或者雙方屬外出務工人員,所以轄區內的婚姻家庭案件具有明顯的區域特徵:跨域性、多數婚姻家庭案件當事人訴訟能力較低,使得案件在送達、調查取證、當事人出庭乃至判後執行等方面面臨很大阻礙。
二、婚姻家庭案件審理的經驗和做法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婚姻家庭案件審理中的經驗和做法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說法,在這種“剪不斷、理還亂”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臨潁法院法官在結合基層工作實際,深入民眾了解風土民情,堅持判前調解緩和,判中靈活運用,判後疏導,破解了不少難題。
一是判前緩和矛盾。
“民無信不立”,審判信為先,尊重當事人,傾聽其心聲,是贏取當事人信任的基礎。臨潁法院要求每個法官心中都要秉承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的司法為民理念,感情上要始終貼近民眾需求,真心為民。首先,要求法官與民眾之間建立信任的橋樑,創造一種融洽和諧的氣氛,為矛盾的解決奠定良好的基礎;其次,要通過開庭前的接觸洞悉當事人的內心世界。“家醜不可外揚”,在婚姻家庭案件這類特殊案件中,當事人許多內心深處的想法,並不願意讓外人知道。因此,法官在辦案時要仔細閱卷,在接觸當事人時認真察言觀色,從而洞悉當事人內心真正意圖,找出案件表象背後的實質爭議焦點,對症下藥,化解糾紛;再次,通過背對背的調解方式,舒緩當事人心中的怨氣,緩解矛盾衝突,同時適時對當事人進行人情倫理的引導與教育。
二是判中調判結合,靈活運用。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生活的日益變化,婚姻家庭糾紛也變得越來越複雜。一起離婚案件,可能包含婚姻、子女、探視權、財產、債權債務、家庭暴力等問題,涉及諸多法律法規。因此,該院法官在組織當事人調解時,充分利用自己多年的實踐經驗以及對法律法規的熟悉,在兼顧各方利益,考慮諸多方面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制定多套方案,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運用,促使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最大化,而不能喪失中立地位,偏袒一方。
三是判後疏導。
多年來,該院積極做好判後教育和疏導當事人服判息訟的工作,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婚姻家庭案件具有很強的倫理道德性,很多情況下單靠判決是不能真正解決矛盾。因此,要將審判的戰線延長,重視結案後的延伸服務,真正為民解憂。通過走出去、請進來的方法,到有關單位、街道、村組找當事人的領導、親友、尊長等一起來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解決其實際問題,最大限度的消除各種不穩定因素。
同時,該院注重在審判人員組成方面下功夫,配備女法官以便更好的處理婚姻家庭糾紛;積極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全社會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及和諧家庭觀,引導培養正確的婚戀觀及和諧家庭觀;邀請婦聯召開家庭會議,組織家庭成員參與調解,加強調解的社會參與度,充分發揮家事審判的社會教育和引導功能。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從幾年的情況來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審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難題:一是當事人舉證及法院查證困難;二是彩禮返還難以操作;三是原被告雙方或一方為外出務工人員,在法律文書送達方面存在一定困難;四是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
三、對設立家事審判庭可能性和必要性及基本構想的意見和建議
婚姻家庭案件兼具人身性、倫理性及財產性,因此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形勢的不斷變化,傳統的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方式也應有所改變。加強婚姻家庭案件的專業化審理、提升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水平與質量,也成為一種必然趨勢。
設立條件
從家事案件的性質、專業特性來看,應當在人民法院內部設立與其他審判庭並行的專門家事庭審判庭,才能適應家事審判的需要。這樣,不僅理順了家事案件審判程式,也有利於最佳化資源,減少浪費,可以集中力量、集中人員,專門研究婚姻案件的審判,有利於提高家事審判的質量。
從家事案件性質上的特殊性來看,應當設立專門的家事審判庭。家事案件有其獨立的特點,具有高度的身份性、公益性、專業性特點,不僅需要有與之相對稱的訴訟程式,也需要有相應配套的專門機構和專業人員,才能適應此類案件的審判需要。由於沒有設立專門的家事審判庭,目前許多婚姻家庭違法犯罪和侵權案件,都沒有納入國家干預的法制軌道。如家庭暴力、非法干涉婚姻自由、非婚同居關係的解除等,主要都依靠私力手段解決。由於私力手段有限,往往力不從心,當事人的權利或者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不僅需要專門機構進行處理,而且需要將更多的家事案件納入法律軌道調控。
從立法的角度看,建立家事訴訟制度迫在眉睫。一是中國有關家事訴訟的範圍越來越來廣;二是中國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不適應家事訴訟的需要。中國現有的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雖然有一些關於身份關係訴訟的特別規定,但這些特別規定既零星分散,又不夠全面和系統,不僅不便於司法實踐操作和運用,也不能滿足家事訴訟的實際需要。
從司法實踐來看,建立家事訴訟制度具有現實意義。從司法實踐來看,涉及的家事糾紛也越來越多,婚姻家庭糾紛方面的案由也在不斷增加。隨著社會的變化,涉及身份關係的訴訟不斷增加,例如非法同居、婚外異性同居現象不斷增多。這就導致身份關係訴訟案件正在逐步增多,這類案件需要進一步強化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而整個審判方式又在向辯論主義訴訟模式變革,在這種情況下,缺乏家事訴訟制度,必然導致法官在審理身份關係訴訟案件時,適用以辯論主義原則為主要特徵的通常訴訟程式,身份關係訴訟的特點被抹殺。因而,建立家事訴訟制度,從制度上為家事審判提供保障,已經勢在必行。
從中國和外地的立法經驗來考察,設立家事訴訟制度具有先例可借鑑。在中國清末的《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中,已經擬定了比較完備的人事訴訟制度。國民黨政權在大陸統治時期,在其制定民事訴訟法中,吸收草案的立法經驗,將人事訴訟設立專門一編,一直沿襲到今天,目前台灣仍在適用。在外國,大都有關於人事訴訟的立法,這些都可以成為我們家事訴訟立法借鑑的對象。近年來,在廣東省、江蘇省也出現設立家事審判庭的先例,儘管試行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但總體效果還是不錯,值得借鑑。
綜上,中國目前的婚姻案件審判體制存在嚴重缺陷,其集中表現在“三無”與“多頭主管”和“分散審判”。這種現狀嚴重影響了婚姻審判的質量,削弱和降低了法律對婚姻家庭關係的正面影響力和調控力。因而,必須對婚姻審判體制進行徹底改革和完善,建立具有中國特色、體現婚姻審判自身特點、滿足婚姻審判實際需要的新體制。
制度構想
一是抓制度建設,規範家事審判合議庭。制定《家事審判工作流程》、《家事糾紛訴訟指引》等工作規範,明確家事審判合議庭的工作職責、立案範圍、審理流程,為家事審判工作開展夯實基礎。
二是建立家事審判工作聯動機制,破解家事審判聯動滯後的難題。家事審判是一項具有很強社會性的工作,只有加強審判工作的社會聯動,才能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家事審判工作涉及婦聯、公安、醫療衛生及相關社團組織、基層單位等,僅憑法院的力量無法協調各部門相互配合,建議建立各相關部門聯動機制。
三是強化法官素質,配備專業家事法官。家事案件,除了涉及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十分複雜外,還涉及到社會學,倫理學,民風民俗等綜合知識,這就要求從事家事案件審判的法官,必須理論素質和綜合知識素質要高。家事案件尤其是婚姻,主要涉及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要求法官必須能夠敏銳地洞察婚姻案件的癥結,準確把握婚姻案件的脈搏;還要具有較強的思想疏導能力,溝通調解能力,社會協調能力,以及強烈的責任感。因此婚姻家事審判庭的法官,一般應以已婚者擔任為宜,且應當有男性法官和女性法官共同組成。
四是探索契合家事審判特點的調解機制,形成“勸、批、談、教”的調解新模式。家事案件不宜簡單地用“一刀兩斷式”的判決來處理,而必須把促成當事人之間恢復感情、消除對立、實現和解作為糾紛解決的根本目標和價值取向。因此,調解必須深入細緻了解當事人的內心世界,通過“勸、批、談、教”相結合,達到解開心結,徹底消除矛盾。
五是建立符合家事案件特點的證據規則,發現客觀真實。家事案件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間多具有緊密而又複雜的親緣、血緣關係,親親相隱等傳統家庭倫理規則,決定了在家事審判中僅依靠“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難以查明離婚原因、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及家庭暴力等私密性、隱蔽性較強的關鍵事實。因此,要積極探索符合家事案件糾紛的證據規則:一是針對家庭暴力案件,降低證明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二是擴大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範圍,尤其是將未成年子女的證言和不願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納入法院依受害人申請調查取證的範圍;三是加大釋明力度,彌補當事人在訴訟能力上的不足。
六是做好家事案件判後司法延伸服務。一是可以探索建立判後探視撫養檔案,解決離婚後子女撫養探視難題;二是借力專業組織和機構,為當事人提供心理指導矯治服務;三是定期回訪重大敏感案件。
同時,要深入學習試點法院家事審判工作的經驗,並針對家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發展不平衡、依職權調取證據難以把握、家事審判的長效協作和社會參與機制相對滯後等問題,及時改進,探索家事審判工作的新思路。
平陽試點
家庭作為一個複雜的組合體,素有“清官難斷家務事”一說。但溫州平陽縣為理清人們的家事,專門成立了“家事法庭”。
201628日從溫州平陽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專門成立了1個用以處理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家事審判庭”,專斷“難斷”的家務事。
平陽法院介紹,為了能讓“家事審判庭”在案件處理中更加專業化,該院在此前的法官遴選過程中,除審判經驗外還特設了2個標準:必須結婚生子,女法官優先。該標準設定是為了保證法官除了有良好的法律知識外,還具有豐富的生活閱歷和耐心,不僅能公正無私,還能熟悉生活中的“柴米油鹽”。
與該省其他地區設立的“家事合議庭”不同,平陽法院作為浙江省高院開展家事審判的改革試點法院,其“家事審判庭”最大的區別在於,編辦特別審批了正副職編制各一個,其他審判員等內部調劑。
據平陽法院統計,2015年,在該院辦結的13090件各類案件中,民事案件有2848件。其中,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家事糾紛類案件占民事案件的四成左右,共1103件,且呈逐年穩定上升趨勢。而在此類案件中,離婚案件占家事糾紛案件85%以上。
家事糾紛類案件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當事人之間具有緊密而又複雜的親緣、血緣關係。該類案件具有高度的人身性、社會性,也具有較大的隱蔽性、私密性,呈現出案件增幅快、審理難度大的特點。
平陽法院設立家事審判庭後將對涉及婚姻、家庭、繼承、撫養等家事糾紛案件進行精細化審理,以提高審判的專業化水平和審理效率。
相比普通的民事法庭,平陽法院還對家事審判庭的審判方式進行了創新,針對家事審判的特點,從審判組織、財產申報、證明標準、調節工作、制止家暴、訴訟程式等多個方面進行家事審判專業化的探索。如探索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自身的規律;為了防止配偶一方提前轉移財產,探索審前財產申報制度等;更多地開展山區巡迴家事審判,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