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徽北院

官署名。唐朝後期宣徽院分南、北兩院,各設廳事,各置使一人,以宦官充任。五代迄宋,改用士人。宋朝用以安置罷政之勛舊大臣,與南院通掌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名籍,郊祀、朝會、宴享供帳之儀,應內外進奉,悉檢視名物;其吏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員,前行三員,後行十二員,分掌四案: 兵案、騎案、倉案、胄案。神宗元豐(1078—1085)改制罷,其職事分隸省、寺,而使號猶存。哲宗元祐三年(1088)復置,紹聖三年(1096)復罷。南宋不變置。遼太宗會同元年(938)置,掌北院御前祗應之事,設北院宣徽使、知北院宣徽事、北院宣徽副使、同知北院宣徽事,為北面朝官。西夏毅宗置,又稱北宣徽院,屬次等司,有北宣徽院使,漢官。參見“宣徽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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