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定全市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水法律、法規的實施並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市水利發展戰略,組織編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與有關部門配合研究擬定全市水務投資計畫;根據職能分工的有關規定負責全市水務規劃、水工程(含水電站)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審批和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市國民經濟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資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告。
(四)、擬定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節約用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和省、市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道水域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並對污染超標嚴重河段的各種污口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六)、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及縣(市、區)間的水事糾紛。
(七)、負責全市水務的行業管理;擬定全市水務行業有關標準、定額、規程、規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津法規,對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推行水利建設的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負責對水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全市水務系統貫徹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政策以及各項水規費的收交、使用、監管;指導全市水務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保值增值實施監管。指導全市水務行業的供水、水電等經營工作。
(九)、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重要河流、湖泊、跨縣(市、區)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對我市江河采砂實施監管。
(十)、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指導全市農田排灌、節水灌溉和缺水地區人畜飲水工作;指導全市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組織指導全市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水利科學研究、科技成果推廣及對外交流;指導全市水利職工隊伍建設。
(十三)、組織編制和審查城市防洪規劃和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十四)、承擔全市防汛防旱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工作,對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五)、負責水務局機關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局直屬單位的主要領導班幹部。
(十六)、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部門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工作,協調機關各科室的工作關係;制訂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負責全市水利發展目標考核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信息、檔案、信訪及機關行政事務管理等工作。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及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主管本行業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工作;負責機關離退體人員管理工作。
二、水政水資源科
負責組織實施水法律、法規及水政監察,監督檢查全市水利執法工作,研究制訂水利工作的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水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全市城鄉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與保護,組織全市水資源(含排污)的調查、評價、監測並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市中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制度;負責全市水資源費的收交與使用管理工作;主管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鄉供水、排水工作;協調處理水行政執法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方面的水事糾紛。
三、基建計畫審計科
負責全市水利水電基建項目的前期工作及其設計的審查、轉報工作。負責在全市水利水電系統貫徹實施行政、稅收、價格、信貸政策;承辦研究擬訂全市水利投資計畫;承擔全市水利水電建設資金的使用監督與管理;負責全市水費、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等費用的收交與使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水利系統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全市水利行業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的行政、事業經費的使用管理等工作。負責本市水務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擬定全市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流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水利基本建設的法規、政策及質量標準;對全市水利基本建設實施管理;根據分工的有關規定組織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審批;指導重點及跨縣(市、區)的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組織驗收;制定本市基礎水利和其它重大水利項目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對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組織實施和行政監督,推行水利建設的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負責綜合協調、處理水利有關重大技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