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宣城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宣州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09〕101號)和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宣州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宣區發〔2010〕10號)精神,設定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是主管全區水務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取消指導全區水利行業綜合經營工作的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承擔省、市政府新增下放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相關事項工作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的主要職責是:(一)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貫徹執行國家水利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水利工作的政策及水利發展戰略,組織編制水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與有關部門配合研究擬訂全區水利投資計畫;根據職能分工和分級負責的有關規定,負責全區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檔案的申報、審查和審批工作,並組織實施。
(二)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實施全區水資源的管理與監督,負責全區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擬定全區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區國民經濟規劃、城鎮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審查和防洪影響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全區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三)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
(四)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擬訂全區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各類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鎮(辦)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六)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組織指導全區水利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重要河流、湖泊、跨鄉鎮水域的綜合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按照規定負責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七)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主管全區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區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組織指導全區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開展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
(八)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組織協調全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水庫除險加固、水利血防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劃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
(九)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承擔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協調、指導全區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區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負責全區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水利科學研究、科技成果推廣及對外交流;指導全區水利職工隊伍建設。
(十一)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指導“擴權強鎮”試點鎮編制防洪規劃和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一)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辦公室
綜合協調管理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和重要檔案起草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教育培訓等工作;主管本行業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水政水資源科(行政審批科、水政執法大隊、法制科)
負責組織實施水法律、法規及水政監察,監督檢查全區水利執法工作,研究制訂水利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負責水行政複議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制度;組織指導水資源調查、評價等工作;組織指導水量分配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區中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鎮供水的水源規劃;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審核江河湖庫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全區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及跨鄉鎮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區水務局對外行政審批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三)宣城市宣州區水務局基建計畫審計科
負責全區水利水電基建項目的前期工作;擬訂全區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流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承辦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貫徹實施水利基本建設的法規、政策及質量標準;對全區水利基本建設實施管理;按規定承擔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的有關工作;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組織實施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負責全區水利工程基建項目建設招投標工作;指導全區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統計相關工作。
機關紀檢(監察)按照《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編辦、區監察局關於對區紀委、區監察局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規定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