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

(二)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六)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十二)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宣城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宣州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09〕101號)和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宣州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宣區發〔2010〕10號)精神,設定宣州區環境保護局,是主管全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移交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環境管理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2、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3、加強落實污染物排放目標、環境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宣州區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轄區內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貫徹執行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和指導鄉鎮開展環境規劃編制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區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區主體功能區劃;承辦區政府環境保護日常工作。
(二)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區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區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管理和監督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負責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管理;做好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總量減排考核等工作;負責全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的制定及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協調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上級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組織對轄區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竣工驗收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審批限額內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及區域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引進推廣污染治理新技術、新工藝;培育和發展環保產業。
(六)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轄區內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監督管理全區生態保護工作。負責區內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工作以及珍稀動植物種保護的申報工作;負責國家級生態建設示範區和生態區建設的規劃、技術指導和參與協調工作;監督管理和指導鄉鎮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監督檢查轄區內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
(八)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負責轄區內環境監測統計、環境信息發布工作,建立環境監測制度,組織環境監測網路,指導企業開展環境監測工作。
(十)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研工作,制定全區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申報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研究課題。
(十一)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區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管理所屬事業單位:區環境監察大隊、區環境監測站和宣州區環保局宣州經濟開發區分局
(十四)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承擔區環境保護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宣州區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辦公室(法制科)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和綜合性檔案起草等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辦區政府環境保護日常工作。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全區可持續發展綱要;審核轄區內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管理區級環境保護基本建設投資和環境保護污染治理投資計畫與區級排污費使用計畫;監督檢查環境保護基本建設與環境保護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監督管理機關、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
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環保系統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職稱等工作;組織環境科技攻關及技術成果申報和推廣工作;負責全區環境保護領域的對外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有關環境保護事務。
(二)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行政審批科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政策、法規、規章和技術導則;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辦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從業人員職業資格。
(三)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污染防治科
負責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政策和規定;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問題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排污許可證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工作;承擔環境統計工作;從源頭控制污染,承辦清潔生產相關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承辦申請上市或再融資企業環保審核工作。
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有關管理工作;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相關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
(四)宣城市宣州區環境保護局生態科
組織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評估;提出新建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建議和新建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負責資源開發、非工業項目環境管理;組織開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和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開展全區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
機關紀檢(監察)按照《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編辦、區監察局關於對區紀委、區監察局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規定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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