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包裝食品衛生許可證定義
是根據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九號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制,制定的法規。
定型包裝食品衛生許可證所需提交材料:(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或 營業執照複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正反面複印(身份證明複印件、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檔案)
(3)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4)生產經營場所、場地的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契約、租房發票、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複印件
(5)生產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2份(比例為:1:100),室內各功能房,基本要素(尺寸、名稱、設施名稱及所占面積),可自行手繪或電腦繪製)
(6)生產經營場所、場地方位示意圖2份:應標明方向、街道名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位置與周圍建築、相鄰單位的關係。
(7)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衛生制度
(8)《授權委託書》
“漢唐”可為您提供後兩項材料
定型包裝食品衛生許可申請流程
視窗辦理
審批辦證人員視窗核查
衛生監督所所長審核
衛生局局長審批
視窗發證和告知
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