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清朝官制形式上標榜滿漢一體,中央六部長官設滿漢復職,但實權操於滿官之手。為了保證滿洲貴族統治地位,清朝特設“官缺”制度,所有官職崗位分為滿官缺、蒙古官缺、漢軍官缺、漢官缺四種,不同官缺只能由本族人出任或補授。作為要害部門的重要職位,如中央理藩院、宗人府及掌握錢糧、火藥、兵器的府庫全部為滿官缺,各省駐防將軍、都統、參贊大臣、盛京五部侍郎等也全部是滿官缺;而地位卑微的小官職,如迎來送往的驛丞全為漢官缺,不得任命滿人擔任。地方督撫、司道、總兵、提督等雖滿漢兼用,但近畿和要隘多用滿官。康熙時漢人督撫“十無二三”,乾隆時巡撫“滿漢各半”,但“總督大都是滿人”。直到鹹豐以後,由於在鎮壓太平天國的過程中力量得以壯大,漢官在地方大員中才漸居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