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特徵
與定限智慧財產權相比,完全智慧財產權具備以下特徵:
1.自權性。完全智慧財產權是智慧財產權人對自己的知識財產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無需任何中介的介入就可以直接、無條件地控制並實現其權利。完全智慧財產權的這一特徵,使它和定限智慧財產權區別開來。
2.完全性。顧名思義,完全智慧財產權是完整的智慧財產權,而定限智慧財產權是不完整的智慧財產權。完全智慧財產權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享有對知識財產的控制、使用(複製)、收益和處分的所有權能。而定限智慧財產權則為不完整智慧財產權,只具備完全智慧財產權權能中的某個或者某些方面。
3.期間法定性。完全智慧財產權的效力期間僅受法律的限定,不得約定;而定限智慧財產權的效力期間有法定也有約定。
4.單一性。完全智慧財產權雖然具備四項權能,但它不是這些權能的簡單累加,而是一項權利。對其中任何一項權能的侵害,都構成對完全智慧財產權的侵害。
5.彈力性。彈力性又稱可回復性,是指完全智慧財產權的權能可以通過設定定限智慧財產權而與完全智慧財產權暫時分離,當定限智慧財產權消滅時,那些離開完全智慧財產權的權能便復歸原位,完全智慧財產權回復到原來的圓滿狀態。完全智慧財產權具有控制、複製、收益和處分四項基本權能(詳見本書第十七章)。
完全智慧財產權的地位
在智慧財產權體系內,完全智慧財產權處於核心地位。定限智慧財產權基於他人的完全智慧財產權而產生,沒有完全智慧財產權就不能產生定限智慧財產權。居於核心地位的完全智慧財產權與定限智慧財產權相互運動,基礎是完全智慧財產權的彈力性。市場經濟的發展結果是使完全智慧財產權不斷向定限智慧財產權轉化,即將知識財產的使用收益權能(使用價值)轉化為用益智慧財產權,而歸屬於用益智慧財產權人;將知識財產的處分權能(交換價值)轉化為擔保智慧財產權,而歸屬於擔保智慧財產權人。從而,完全智慧財產權人取得對價或者獲得融資,以此來實現知識財產的價值。而一旦定限智慧財產權消滅,其分離的權能則復歸原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