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宋太郎教授,男,1933年12月出生,湖南綏寧縣人。1960年畢業於北京政法學院政法專業。1981年調入武漢大學法律系,1982年評為講師,1987年晉升為副教授,1993年晉升教授,被遴選為碩士研究生導師。曾兼任武漢大學校長法律顧問、武漢工業大學校長法律顧問、中國銀行湖北省分行法律顧問、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政法大學民事經濟司法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湖北省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武漢市總工會法律顧問、武漢市人民調解學會顧問、武漢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共武漢市政法委員會法律諮詢顧問等職。1999年8月應聘為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外國籍研究員,並應邀於同年11月前往東京大學、大阪關西大學、名古屋大學和京都大學訪問、講學。2004年5月應邀參加世界第十七屆國際商事仲裁大會。
研究專長和主要成果
他曾在《中國日報》、《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法學評論》等報刊上發表過論文多篇。是較早向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日本等國系統介紹我國人民調解制度的學者之一。撰寫或與他人合作的著作主要有:《人民調解簡明教程》、《論民事訴訟中的起訴權》、《民事訴訟法學重點問題解答》、《民事法律辭典》、《人民調解學概論》、《民事訴訟法學》等。在學術觀點上,對解決民事經濟糾紛和其他社會糾紛,一貫主張無論是訴訟解決,或者訴訟外解決。都應當繼承和發揚我國調解的優良傳統,必須堅持審判與調解並重,仲裁與調解並重,注重並推廣人民調解制度的功能,實現雙方當事人的“雙贏”,以有效化解糾紛,裨益於和諧社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