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村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是指:2003年中央財政為保證農村稅費改革順利進行,因規範稅費徵收等因素,統籌考慮地方的淨減收部分,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給予的補助。其目標是:“確保農民負擔得到明顯減輕、不反彈,確保鄉鎮機構和村級組織正常運轉,確保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正常需要”。主要用於農村義務教育、人口與計畫生育、農村“五保”供養、義務兵家屬優待、鄉村道路建設、鄉(鎮)及參與農村稅費改革的農村辦事處保運轉、村幹部報酬和村級辦公等方面。
第二條 農村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
(一)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由縣(區)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縣(區)教育部門,每年撥付金額不低於農村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總額的50%,由教育部門按照有關政策及規定的用途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及時足額落實兌現到項目實施的農村中國小校。
(二)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由縣(區)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縣(區)人口與計畫生育部門,每年撥付金額應達到農村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總額的10%,主要用於基層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由各縣(區)人口與計畫生育部門按照有關政策及規定的用途進行統籌管理和分配使用。
(三)農村“五保”供養和義務兵家屬優待資金:由各縣(區)財政部門根據農村稅費改革時核定的基數劃撥到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標準等進行統籌安排、管理和分配使用,下撥到鄉(鎮、辦事處)後,通過農民補貼網以“一折通”的形式發放給補助對象。
(四)鄉村道路修建資金:由各縣(區)交通部門根據農村稅費改革時確定的基數和年度鄉村道路建設計畫,提出資金分配使用方案,財政部門按照交通部門提出的方案將資金劃撥到項目實施鄉鎮,交通部門監督使用。
(五)鄉(鎮、辦事處)運轉經費:各縣(區)財政部門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根據資金調度情況,按月或按季度將資金劃撥到各鄉(鎮、辦),由鄉(鎮、辦)統籌安排使用。
(六)村幹部報酬和村級辦公經費:縣(區)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到鄉(鎮、辦)財政所,鄉(鎮、辦)財政所要按照“村財鄉鎮代管村用”管理辦法,及時將資金撥付到各村專戶,分村進行核算。村幹部報酬逐月發放,村級公用經費半年一次或者按季度撥付。
(七)國有農場、林場稅費改革補助資金:由各縣(區)財政部門按照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補助數,撥付到轄區內的農場、林場所屬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按照國有農場、林場稅費改革資金補助的有關政策規定,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縣(區)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審批後,將資金劃撥到所屬的國有農場、林場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三條 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使用
(一)撥付給業務部門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由業務部門按照農村稅費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分配、使用和日常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自查並向上級業務部門和同級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寫出經費分配使用情況報告,接受農村綜合改革、財政以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二)撥付給鄉(鎮、辦)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由鄉(鎮、辦)財政所負責資金使用的日常管理,縣(區)財政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業務指導和定期檢查,同時接受上級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的監督檢查。
(三)撥付給村級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按照“村財鄉鎮代管村用”管理辦法,分別納入村級財政專戶,實行分村核算管理,同時接受上級財政部門的日常監督和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的檢查。
第四條 規範村級開支管理
各縣(區)財政局、基層財政管理局、會計核算中心要認真履行農村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要根據財政工作“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村級財務開支的實際情況,與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既合符農村實際、切實可行,又便於操作的村級開支管理辦法和運作方式,切實減少村級普遍存在的以大量白條報帳的現象。
第五條 建立定期審計制度
為了確保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的比例和用途使用,各縣(區)審計部門要將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納入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專項審計,審資額度要達到一定比例,審計結果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於涉及村級集體財務的審計結果要向村民張榜公布,接受農民民眾監督。
第六條 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的紀律要求
農村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規定的標準和規定的用途分配使用,不準改變用途,不準擅自提高和降低標準,不準用於抵頂欠款,不準截留、挪用、平調、擠占或者用於平衡預算,不準將村級公用經費用於工作考評以及鄉(鎮、辦)代扣代繳水費、電費、電話費、接待費、報刊征訂費等。對於不按照上級關於農村稅費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管理轉移支付資金的縣(區)、鄉(鎮、辦)和部門,經查實後又不認真進行整改的,上級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要等額扣減次年度的稅改經費,對於涉及違法違紀的,要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進行嚴肅查處。
第七條 全面推行村級財務公開
(一)村級的財務收支情況,村(居)委會每季度要在固定的村務公開欄上進行一次公示,接受村民理財小組和民眾監督。
(二)村級財務公開的內容要詳細、真實,做到通俗易懂、一目了然,不避實就虛。對重大事項,要作詳細說明,便於民眾了解。“村財鄉鎮代管村用”的經費,鄉(鎮、辦)每半年要在政務公開欄上進行張榜公布,接受行政村和基層幹部民眾的監督。
(三)村級財務公開工作,由各鄉(鎮、辦)財政所負責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八條 加強監督檢查
按照中央和省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的有關檔案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由市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牽頭,相關部門參加,每年對各級、各有關部門分配、使用、管理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的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在此基礎上,市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和市基層財政管理局要對重點鄉鎮、重點部門進行不定期的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處理,確保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按照上級的有關檔案精神和要求落實到位,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市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要就每年專項檢查的結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寫出專題報告。
第九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市基層財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