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遠縣公安局

安遠縣公安局

安遠縣公安局成立於1950年3月8日,最初名稱為安遠縣人民政府公安局,內設秘書室、治安行政股、偵察股和審訴股,並在全縣7個區設公安助理員。1967年11月因“文化大革命”而被取消,直至1973年1月13日,才恢復成立安遠縣公安局。

主要職責

縣公安局是縣政府主管全縣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對全縣公安工作進行決策、部署。

(2)掌握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情況。

(3)組織實施並指導預防、制止和偵察違法犯罪活動。

(4)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組織、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5)負責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我縣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以及全縣公安外事工作。

(6)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7)貫徹《警衛工作規定》,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8)維護全縣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查處交通事故。

(9)指導和管理全縣公安機關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和經濟民警、保全隊伍的建設。

(10)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的信息通信工作以及全縣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

(11)織實施並指導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開展深挖犯罪,擴大戰果等工作。

(12)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法制建設;指導、檢查、監督公安機關執法活動;承擔審批治安行政案件以及報批勞動教養案件的審核工作。

(13)組織實施全縣科技強警工作,規劃公安裝備現代化建設。

(14)規劃和指導全縣公安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以及公安民警管理、教育、訓練。

(15)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警的監督;查處公安隊伍中的違法違紀案件。

(16)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截止2008年7月份,全局下設30個職能所、大隊、中心(室),共有民警總數200餘名,1967年11月200餘名,其中:副處級3名,正科級2名,副科級54名;全局共有黨員民警209名,其中局黨委班子成員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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