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港口管理局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對法律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有關港口管理規定;負責安慶市行政區域內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 (二)編制港口總體規劃和布局規劃,依法對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實施統一的行政管理。(三)負責對港口基礎性設施(公用的護岸、錨地、疏港道路、碼頭水工建築等)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四) 對港口建設市場秩序進行監管,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五)依法實施港口經營許可,審查和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對港口經營秩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六)劃定港區內危險作業泊位、庫場區域範圍並實施監督。
(七)徵收和代收國家行政性規費,對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按有關法規和規定實施監督和管理。
(八)負責協調國家重點物資、軍事及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
(九)負責港口信息的匯總、統計和管理工作。
(十)負責港口從業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和發證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以及行業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