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2009年,三山區人民檢察院在查處三山區峨橋鎮新淮村村幹部以各類補助福利等名義私分公款的貪污案件過程中,查明2003~2009年,黃某某、佘某某、徐某某在新淮村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集體資金,其中黃某某分得17250元,佘某某分得16700元,徐某某分得12220元。2009年12月3日,該案經三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等3人退出贓款46170元,此款全部退給新淮村村委會。但是三山區人民檢察院已於2010年5月5日將此款全部上繳國庫。新淮村村委會對該決定不服,於2012年2月24日向三山區檢察院提出申訴。
在當天的聽證會上,原案件承辦人闡述了檢察院作出該決定的法律依據。原案件承辦人說,2009年檢察院在收到法院判決後,根據收支兩條線原則,將此款交區財政,上繳國庫,因此此款沒有退還新淮村。複查該案的承辦人表示,黃某某等三人利用職務侵占的公款屬於新淮村公共財產,法院已判決將贓款退還給新淮村,根據規定,將贓款上繳國庫,沒有退還給新淮村的做法是不對的。
勝訴
參加聽證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各自發表了看法。主持人隨後宣布休會10分鐘,讓聽證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聽證員經過討論後,得出一致結論:同意申訴人請求。法院已判決將贓款退給新淮村,檢察院應服從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