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安徽福建商會是在安徽省、福建省政府的重視下,由在皖閩商投資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於2008年5月12日正式成立。安徽福建商會的登記註冊單位是安徽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
目前在安徽投資興業的閩商近5萬人,投資範圍涉及房地產開發、電子通訊、汽車配件、鋼鐵冶金、建材化工、服裝鞋帽等行業,投資總額超千億。閩商在安徽投資的各行業領軍人物,都在安徽福建商會擔任重要的領導職務。
安徽福建商會聯繫著在皖的9個閩籍商會,成員遍布安徽省十七個地市,是在皖商會的紐帶,是在皖閩商的視窗和平台。成立以來,安徽福建商會始終以“服務安徽、服務企業、服務會員”為宗旨,弘揚“善觀時變、順勢而為﹔敢冒風險、愛拼會贏﹔合群團結、豪爽義氣﹔戀祖愛鄉、回饋桑梓”的閩商精神,充分發揮“聯誼、促聯、維權”的作用,努力促進皖閩兩省經貿交流合作和在皖閩商投資企業的發展,促成了項目投資協定近280億元。同時,商會積極投身和諧社會建設,捐贈光彩事業及四川地震救災款120萬元,會員合計捐贈超500萬元。安徽福建商會開展的主要工作和組織的重大活動以及對福建、安徽兩省經濟發展所做出的突出成績,得到了兩地各級政府領導的高度肯定。
安徽福建商會將堅持團結興會、服務立會、制度管會、實體強會的發展思路,不斷增強商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全力維護在皖閩商的合法權益,致力搭建福建與安徽、政府與企業相互溝通聯繫的橋樑,促進福建與安徽兩省之間的經濟聯繫和合作,為皖閩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為安徽增光,為福建添彩!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文名稱:安徽福建商會;英文名稱:(Fujian Commerce of Anhui)
第二條 安徽福建商會是由在皖的福建企業和企業家聯合發起的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安徽福建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艱苦創業和愛拼敢贏的閩商精神,弘揚中華文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互相幫助,互相支持,團結進取,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安徽省民政廳的登記管理及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安徽福建商會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馬鞍山南路新都會環球廣場28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參與安徽和福建兩省的經濟建設,不斷促進兩地經貿往來;
(二)積極倡導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精神,努力提高會員的素質,不斷增強商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三)發揮商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溝通企業和政府的聯繫,爭取政府大力支持和幫助,團結福建籍企業家及各界友好人士共同發展;
(四)互幫互助,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五)努力維護本商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舉辦各種形式的專業培訓和交流,開展各種有益的活動;
(七)為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科技信息、法律諮詢等服務,幫助會員調解經營糾紛,協助解決生產經營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
(八)積極幫助福建籍的港澳台同胞和華僑企業在安徽投資興業;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十)合法收益作為商會活動費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在安徽創業、工作的福建籍人士和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本會《章程》,均可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可以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志願申請;
(二)擁護本商會《章程》;
(三)熱愛家鄉,熱愛安徽,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由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相關表格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企業資料證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受以下權利:
(一)本商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加本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或優惠獲取本商會提供的各項商貿信息服務;
(七)在遇到突發事件及困難時,本商會及時伸出援助之手給予協助解決;
(八)免費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種教育培訓和專題論壇;
(九)其他相關的會員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遵紀守法,維護本商會的聲譽;
(三)承擔本商會委託的工作,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四)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六)維護本商會聲譽,積極宣傳本商會,擴大本商會影響,提高本商會知名度;
(七)其他相關的會員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商會其他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任何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商會負責人;
(三)籌備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副會長原則上由在皖閩籍各商會選舉產生的會長擔任(特殊情況下,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監事長、副會長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權力: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監督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配合會長做好本商會的管理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職責是:監督本商會有關工作計畫的落實、發展規劃的實施,財務收支的審查及其他事務的監督。監事長在常務副會長中產生,副監事長在副會長中產生,監事在理事會成員或會員中選舉產生。本商會可設榮譽職務,包括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由會長辦公會決定聘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會長辦公會、理事會應設定會議記錄冊,記錄每次會議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員、會議主持者以及各程式的討論內容和會議決定結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商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出納應按時定期進行對帳和結帳,並按時公布財務經費收支狀況,接受會長辦公會的審議和監察,並按照會長辦公會的工作計畫安排開展工作。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形式向社會公布。每個會計年度的帳目及資產負債情況由註冊會計師審核後在會員代表大會上公布,並張貼於會所內供會員審閱。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章程》修改權屬理事會,並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並執行。在特殊情況下,會長辦公會有權對本商會《章程》進行修訂和完善,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會員接納與管理、會費繳納與管理等辦法由會長辦公會制定,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章程》解釋權屬安徽福建商會會長辦公會。
第五十條 本商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