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網際網路政務服務辦法

《安徽省網際網路政務服務辦法》旨在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和創建優質政務服務環境。《辦法》共二十條,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發布信息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1號

第281號《安徽省網際網路政務服務辦法》已經2017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李國英

2017年12月1日

辦法全文

安徽省網際網路政務服務辦法

第一條為了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創建優質政務服務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提供政務服務活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是指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由省、設區的市組織建設、行政機關使用的,通過網上大廳、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等多種形式,結合第三方網路平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務服務的平台,包括網際網路政務服務門戶、政務服務管理平台、業務辦理系統和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台。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發展。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縣級以上政務服務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相關工作。

省、設區的市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督本系統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

第五條實行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制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包括目錄清單和實施清單。省編制、法制等部門牽頭組織省政務服務實施機構編制全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省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省政務服務實施機構編制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設區的市根據需要編制政務服務補充事項目錄清單、實施清單。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有新的相關規定以及部門職能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清單。

第六條列入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事項,應當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統一受理、統一辦理、統一反饋,公開政務服務事項的服務指南、辦理過程和辦理結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本人到場提出申請的以外,應當接受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提出的申請;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紙質材料的以外,應當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網路上傳的電子材料,不得強制要求提供紙質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

行政機關應當公告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具體程式和要求。

第八條 行政機關在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應當先行通過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台檢索需要核查、留存的證明材料;對能夠通過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台提取、核驗、確認的證明材料,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確需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內容與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台信息不一致的,行政機關應當核驗後及時更新。

第十條 推行網上聯合辦理機制。對依法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可以由牽頭單位統一接受網上申請,其他單位網上分別辦理,統一反饋辦理結果。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可以使用電子簽名或者電子簽章,使用的電子簽名或者電子簽章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或者電子簽章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全省統一的電子證照管理系統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放電子證照。按照安全規範要求生成的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證照管理系統使用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可以採用電子形式保存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事項檔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辦理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事項形成的電子檔案進行歸檔登記和備份,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電子檔案歸檔管理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申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在符合法定時限要求的承諾期限內辦結。需要延期或者中止辦理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程式,並在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將延期、中止的理由和時限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對網上政務服務平台信息和應用程式進行增加、刪除、修改、複製等操作;

(二)冒用他人名義進行操作和傳送訊息;

(三)故意干擾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正常運行;

(四)故意編制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及信息安全的活動。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加強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保密審查和日常監控管理、信息資源分級管理、應急管理等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安全相關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網上政務服務平台運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單位應當保障平台安全運行,方便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落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在網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業務,造成應當在網上運行的政務服務事項未能正常運行的;

(三)未在期限內辦理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事項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要求申請人到場或者提供證明材料、紙質或者其他形式材料的;

(五)進行非法、越權操作,造成數據遺失,貽誤工作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七)未按規定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

(八)未依法履行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安全管理職責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反網際網路政務服務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危害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及信息安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17年1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121次常務會議通過《安徽省網際網路政務服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適應“網際網路+”發展趨勢,推進網際網路與政務服務深度融合,最佳化再造政務服務流程,是將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推向縱深的關鍵環節,對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便企利民,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具有重要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以信息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統籌發展電子政務,構建一體化線上服務平台。李克強總理在今年全國“放管服”電視電話會上指出,要加快推行“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推動政府部門在協同聯動、流程再造、系統整合等方面進行改革,提高政務服務便利化水平。國務院出台《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全面部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

為貫徹中央決策部署,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創建優質政務服務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組織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提供政務服務活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三、《辦法》對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管理體制有何規定?

圍繞工作推進不協調問題,構建統籌推進的管理體制機制。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發展。二是規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縣級以上政務服務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相關工作。四是規定省、設區的市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督本系統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

四、《辦法》對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制度作出哪些規定?

《辦法》規定政務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制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包括目錄清單和實施清單。省編制、法制等部門牽頭組織省政務服務實施機構編制全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省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省政務服務實施機構編制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設區的市根據需要編制政務服務補充事項目錄清單、實施清單。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有新的相關規定以及部門職能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清單。列入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事項,應當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統一受理、統一辦理、統一反饋,公開政務服務事項的服務指南、辦理過程和辦理結果。

五、行政機關辦理事項時是否能接受辦事人通過網路上傳的電子材料?電子材料、電子簽名、電子簽章有怎樣的法律效力?《辦法》有沒有作出相關規定?

《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本人到場提出申請的以外,應當接受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提出的申請;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紙質材料的以外,應當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網路上傳的電子材料,不得強制要求提供紙質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行政機關應當公告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具體程式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可以使用電子簽名或者電子簽章,使用的電子簽名或者電子簽章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或者電子簽章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 以前,民眾辦事中會被要求提供一些“奇葩證明”,《辦法》有沒有作出相關規定減少不必要的證明材料?

《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應當先行通過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台檢索需要核查、留存的證明材料;對能夠通過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台提取、核驗、確認的證明材料,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確需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七、《辦法》對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時限有何規定?

一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申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在符合法定時限要求的承諾期限內辦結。二是需要延期或者中止辦理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程式,並在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將延期、中止的理由和時限及時告知申請人。

八、為保障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安全運行,《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一是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加強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保密審查和日常監控管理、信息資源分級管理、應急管理等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安全相關的管理制度。縣級以上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網上政務服務平台運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單位應當保障平台安全運行,方便使用。

二是《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及信息安全,同時也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守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的行為規範作出規定。

九、《辦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何責任規定?

《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落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在網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業務,造成應當在網上運行的政務服務事項未能正常運行的;

(三)未在期限內辦理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事項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要求申請人到場或者提供證明材料、紙質或者其他形式材料的;

(五)進行非法、越權操作,造成數據遺失,貽誤工作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七)未按規定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

(八)未依法履行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安全管理職責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反網際網路政務服務規定的行為。

十、《辦法》對危害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及信息安全的活動有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對網上政務服務平台信息和應用程式進行增加、刪除、修改、複製等操作;

(二)冒用他人名義進行操作和傳送訊息;

(三)故意干擾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正常運行;

(四)故意編制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及信息安全的活動。

十一、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辦法》規定,危害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及信息安全的,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危害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及信息安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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