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科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條件,保證科協正常開展工作和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科協工作和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省、市、縣(市、區)應建立科協。省、市、縣(市、區)科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並應設定相應的辦事機構。省、市、縣(市、區)科協機關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進行管理。
省、市科協由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和下一級科協組成;縣(市、區)科協由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和基層科協組織組成。
前款所稱科學技術團體是指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和工程技術及其相關學科組建的學術性、技術性、科普性學會、協會、研究會;基層科協組織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建立的科協及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含研究會,下同)。基層科協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五條 省、市、縣(市、區)科協是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科學技術團體的成立、變更或終止,須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再依法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科協應當團結和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貫徹執行科學技術法律、法規和基本工作方針,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
第七條 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應當積極開展學術活動,推進學科建設,促進學術交流,為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科學技術進步及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科協依法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界人士的友好往來。
第八條 科協要在科學技術普及工作中發揮主力軍的作用,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知識、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倡導科學的生活方式,反對迷信,揭露和抵制偽科學、反科學行為。
第九條 科協應當開展適合青少年特點的科學技術活動,培養青少年的科學思維能力、動手能力和創新意識,提高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
第十條 科協要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指導農村專業技術協會或者協同有關部門建設科學技術普及示範基地,推廣和傳播先進、適用技術,推進農科教結合,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第十一條 科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引導農民按市場需求進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生產的區域化、專業化,形成具有本地優勢的主導產業和特色產品。
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要為農民提供信息服務、技術服務,並在服務中逐步形成技術經濟實體。
第十二條 科協應當推進所屬科學技術團體與企業的科學技術協作,促進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採用國際標準,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產品的科學技術含量,推動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三條 科協要及時向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幫助科學技術工作者解決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科協依法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對侵害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反映,並對科學技術工作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四條 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可以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承擔或參與科學技術、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課題和項目的科學論證、決策諮詢和科學技術攻關活動以及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活動;參與科學技術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以及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團體和基層科協組織所在單位應當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科協組織的專職工作人員,享受其所在單位同級同類工作人員的同等待遇。
科協、科學技術團體兼職工作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其所在單位應將他們從事科協、科學技術團體工作的實績,作為其本職工作的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科協的經費來源:
(一)同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經費、事業經費及專項經費撥款;
(二)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科協興辦的企業、事業的收入;
(四)依法獲得的資助和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協的行政經費、事業經費及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有所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科普專項經費的投入按本行政區域總人口年人均計算,應當不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並逐年有所增加。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館、青少年科學技術活動中心等科普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保障公益性科普設施建設,並監督有關單位發揮科普設施的作用。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開展合法的有償技術服務活動。
科協和所屬科學技術團體的獨立核算的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科研單位在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科協經費的使用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專款專用,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調拔科協的資產、經費,不得將科普設施改作他用;科協與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所屬關係及其財產所有權,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
違反前款規定,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科協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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