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安徽省物資再生協會 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熱心為會員服務,積極發揮組織協調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物資再生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指導;宣傳物資再生資源利用事業對節約資源、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意義;堅持科教興業,開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推動物資再生資源事業的發展;促進全省物資再生資源的綜合利用,為環境保護和資源永續作出貢獻。安徽省物資再生協會 代表著全省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加工者和貿易商。協會現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100多家,分布全省各地。協會本部設在安徽省合肥市,協會會長、副會長均由全省各地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的、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有聲望的企業家擔任。
協會會員分布全省各地,大部分是各地再生資源採購商、加工商和貿易商,不僅收購生產性廢舊物資、生活性廢舊物資,而且負責回收軍隊退役裝備(飛機、船舶、車輛等),年拆解加工能力近百萬噸。
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下設政策研究部、信息部、培訓部、財務部,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協會現有分支機構一個,名稱為“安徽省物資再生協會報廢汽車專業委員會 ”,是由全省取得原省經貿委、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證的18家報廢汽車回收資質企業 組成的自律組織。
協會章程
安徽省物資再生協會章程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安徽省物資再生協會。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安徽省物資再生協會是由合法從事物資再生資源回收和綜合利用的專業性公司(集團)、工礦企業以及與之相關的科研、教育、社會團體和個人等成員,自願組成的全省物資再生資源行業的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組織,是經省民政廳核准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熱心為會員服務,積極發揮組織協調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物資再生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指導;宣傳物資再生資源利用事業對節約資源、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意義;堅持科教興業,開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推動物資再生資源事業的發展;促進全省物資再生資源的綜合利用,為環境保護和資源永續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蕪湖路258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本協會本著“自養”、“自律”、“自立”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其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會員單位學習、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反映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協助制定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法規,在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調查行業的基本情況,收集行業基礎資料,協助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參與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
(三)向各會員單位提供政策和市場信息,開展諮詢服務,推廣先進技術。組織有關座談會、經驗交流會或專題討論會,推廣典型經驗。
(四)組織會員單位與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推進物資再生資源行業的產業化進程。
(五)組織本行業業務、技術及管理等各類人員的培訓,提高物資再生資源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
(六)研究、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組織行業自律性管理活動,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
(七)加強本行業與其它行業及有關協會之間的聯繫,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委託的事項,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是合法從事物資再生資源回收和綜合利用的專業性公司(集團)、工礦企業以及與之相關的科研、教育、社會團體的單位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承認並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一定經濟實力,經營活動規範;
(三)熱心協會工作,在本協會的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活動;
(四)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完成本協會委派的任務;
(三)提供本協會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四)按照章程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時,可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與會員大會具有同等效力。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
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的產生採取理事單位代表制,既被選舉的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理事單位推薦的負責人)自然擔任理事。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協會秘書處在徵得有關單位同意後推薦。
理事在任職期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脫離現崗位,不再繼續履行理事職責時,由理事單位變更理事,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通過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人選;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結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通過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的人選;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在本屆理事會期間,常務理事單位出任的常務理事如有變動的,在任職期內,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協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熟悉和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成員中選舉,報理事會通過。每屆任期四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職期限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再生資源行業工作的,由常務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並報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 五 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
(二)捐贈;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秘書長負責日常費用審核,會長負責日常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省民政廳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2/3以上的理事提出,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15日內,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 七 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