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1〕8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白蟻防治,控制白蟻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白蟻防治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白蟻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以及裝飾裝修城市房屋的白蟻預防處理和已建城市房屋的白蟻滅治。
第三條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白蟻防治新技術、新藥物、新工藝、新設備,減少化學藥物的使用,保護生態環境。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單位(以下簡稱白蟻防治單位)應當符合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以及裝飾裝修城市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預防合同。白蟻預防契約應當載明防治範圍、防治費用、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包治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八條 已建城市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委託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檢查和滅治工作。
白蟻防治單位接受委託從事白蟻滅治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白蟻滅治契約。白蟻滅治契約應當載明滅治範圍、滅治費用、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包治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九條 白蟻預防的包治期限不得低於15年,白蟻滅治的包治期限不得低於2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防治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包治期限內發生白蟻危害的,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無償滅治。
第十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範和操作程式進行防治。
第十一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施工檔案管理制度,施工檔案應當規範、齊全。對在包治期限內的白蟻防治工程,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定期回訪、複查,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使用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生產的白蟻防治藥劑,建立健全藥劑使用管理制度,實行藥劑專庫存儲、專人管理。
白蟻防治單位在施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農藥防毒規程,做好安全防護和廢棄物處理工作,防止藥劑中毒事故和藥劑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對象和收費標準收取白蟻防治費。白蟻防治費應當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白蟻防治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證明檔案、圖片等資料,作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統一管理。
建設單位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屋登記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該項目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證明檔案。
新建商品房的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契約或者其他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證明檔案,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當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符合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從事白蟻防治業務的;
(二)白蟻防治單位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範和操作程式進行防治或者在白蟻防治施工中使用不合格藥劑的;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契約或者其他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證明檔案,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未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內容的;
(四)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白蟻預防的;
(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單位未委託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滅治或者對白蟻防治單位的檢查和滅治工作拒不配合的。
第十六條 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辦法從事白蟻防治工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依照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房屋、城市園林等的白蟻防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