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續
第三條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一) 淮南礦業(集團)公司、淮北礦業(集團)公司、皖北煤電集團公司、國投新集公司按煤炭當年銷售收入的4%提取,其它煤礦企業按當年銷售收入的2%提取;
(二) 非煤礦山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按當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的2%提取;
(三) 冶金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建築施工企業,交通運輸企業,電力企業按不低於當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的1%提取。
第四條
安全費用由企業按月提取,計入成本,專戶存儲,專項用於安全生產,不得挪用。安全費用提取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實際投入需要的部分據實在成本中列支。
提取安全費用企業的有關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安全費用使用的範圍:
(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
(二)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安全設施、設備投入和維護保養;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整改治理、監控等;
(五)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投入及維護保養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等。
第六條 企業應於每年年初,將上一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對企業提取、使用安全費用實施監督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對企業上年度安全費用提取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條
對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0、第81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號)第35條、第36條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