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通過識別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並運用定性或定量的統計分析方法確定其風險嚴重程度,進而確定風險控制的優先順序和風險控制措施,以達到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減少和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目標。為達到以上目的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規定被稱為安全風險管理。
名詞解釋
危險、有害因素(hazardous elements)
可能導致傷害、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危險、有害因素識別(hazard identification)
識別危險、有害因素的存在並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風險(risk)
發生特定危險事件的可能性與後果的結合。
風險評價(risk assessment)
評價風險程度並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範圍的過程。
風險控制(risk control)
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優先控制的順序,採取措施消減風險,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預防事故的發生。
風險評價
1、應依據風險評價準則,選定合適的評價方法,定期和及時對作業活動和設備設施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在進行風險評價時,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
2、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參與風險評價工作,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評價準則
企業應依據以下內容制定風險評價準則:
1)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設計規範、技術標準;
3)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評價方法
企業可根據需要,選擇有效、可行的風險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價。常用的評價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檢查表分析(SCL);
3)預危險性分析(PHA);
4)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FMEA);
6)故障樹分析(FTA);
7)事件樹分析(ETA);
8)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LEC)等方法。
評價範圍
企業風險評價的範圍應包括:
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和異常活動;
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
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人為因素,包括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8)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
風險控制
1、企業應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不可接受的風險,制定並落實控制措施,將風險尤其是重大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業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
1)應考慮:⑴可行性;⑵安全性;⑶可靠性;
2)應包括:⑴工程技術措施;⑵管理措施;⑶培訓教育措施;⑷個體防護措施。
2、企業應將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所採取的控制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掌握、落實應採取的控制措施。
信息更新
1、企業應適時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隱患。
2、企業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評價結果和風險控制效果。
3、企業應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1)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2)操作條件變化或工藝改變;
3)技術改造項目;
4)有對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5)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隱患治理
1、企業應對風險評價出的隱患項目,下達隱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治理期限。企業應建立隱患治理台帳。
2、企業應對確定的重大隱患項目建立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
2)評審意見;
3)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4)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
5)竣工驗收報告。
3、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4、企業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採取防範措施,並納入計畫,限期解決或停產。
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4.10.2識別危害(危險源)方法(1)按物的不安全狀態(使事故可能發生的不安全舞台條件或物質條件)進行識別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物的不安全狀態歸納為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屬檔案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以及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等4大類。(2)按人的不安全行為(違反安全規則或安全常識,使事故有可能發生的行為)進行識別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人的不安全行為歸納為操作失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設備等13大類。(3)按導致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識別根據GB/T13861-92《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的規定,將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危害因素分為6類:物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化學性危險和有害因素、生物性危險和有害因素、心理和生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其他危險和有害因素。
最新規定
國發〔2010〕23號文《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要求,“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