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規定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安全衛生教育的內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勞動安全衛生法制教育、勞動紀律教育、勞動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典型經驗和事故教訓教育等。
制度內容
1.對新員工的入廠教育、車間教育、班組崗位教育的三級教育制度,對於員工換崗的,應對其進行從事新業務的安全知識培訓。用人單位在使用新設備、新技術前,也應進行專門培訓,以便員工充分掌握新設備、新技術的性能及安全知識。
2.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凡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用人單位必須對其進行特定的教育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關的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
3.日常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平時對員工進行法規政策、企業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安全技術知識、典型經驗及事故教訓方面的教育,以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