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疏散距離

安全疏散距離

安全疏散距離是指建築物內最遠處到外部出口或樓梯最大允許距離。

舉例

安全疏散設施包括安全出口,即疏散門、過道、樓梯、事故照明和排煙設施等。關

於安全疏散設施的設計標準在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中都有明確規定,如下表所示。

廠房疏散樓梯、走道和門的寬度指標

廠房層數   一、二層 三層 ≥四層

寬度指標

1) 當使用人數少於50 人時,樓梯、走道和門的最小寬度,可適當減少;但門的最小寬度,不應

小於0.80m 。

2) 本條和本規範有關條文中規定的寬度均指淨寬度。

一般說,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 (層面面積小、現場作業人員少者例外);

過道、樓梯的寬度是根據層面能容納的最多人數在發生事故時能迅速撤出現場為依據而

設計的,所以必須保證暢通,不得隨意堆物,更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疏散門應向疏

散方向開啟,不能採用吊門和側拉門,嚴禁採用轉門,要求在內部可隨時推動門把手開

門,門上禁止上鎖。疏散門不應設定門檻。

安全疏散距離是指廠房最遠工作地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的距離,應按下表的規定設

計。

廠房安全疏散距離 (m)

生產類別 耐火等級 單層廠房 多層廠房 高層廠房 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二級 30   25   —   —

乙   一、二級 75   50  30   —

一、二級 80   60   40   30

三級 60   40   —   —

—、二級 不限   不限   50   45

丁   三級   60   50 —   —

四級   50   — —   —

一、二級   下限   不限 75   60

戊   三級   100   75   —   —

四級   60   —   —   —

為防止在發生事故時照明中斷而影響疏散工作的進行,在人員密集的場所、地下建

築等疏散過道和樓梯上均應設定事故照明和安全疏散標誌,照明應是專用的電源。

甲、乙、丙類廠房和高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高度超過32m 且每

層人數在10 人以上的,宜採用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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