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安德烈·雅奴阿列維奇·維辛斯基(Андре́й Януа́рьевич Выши́нский,1883年12月10日 - 1954年11月22日)是蘇聯法學家、外交家。他在1949年到1953年擔任蘇聯外交部長。1920年加入俄共(布);在聯共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央委員。自1925~1928年任莫斯科大學校長,後任俄羅斯聯邦教育人民委員部委員會委員,1931年起在蘇聯法務部工作,任蘇聯俄羅斯聯邦加盟共和國檢察長和司法人民委員部副人民委員,蘇聯檢察長,蘇聯人民委員會副主席,蘇聯外交部長,蘇聯常駐聯合國代表和蘇聯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等職。1939年當選為蘇聯科學院院士。著有《刑事訴訟教程》《蘇聯法院組織》《蘇維埃法律中的訴訟證據理論》《國家和法的理論問題》《國際法和國際政策問題》等二百餘種著作,對東歐、亞洲的社會主義國家法學影響極為深遠。1935年,他擔任蘇聯總檢察長,在史達林的大清洗運動中扮演了關鍵角色。他為該大清洗提供了理論依據,其重要基石包括:刑法是階級鬥爭的工具,口供是證據之王。他自稱:我從不相信抽象的正義。
歷史將人們的記憶帶回到沙皇統治下的俄羅斯帝國邊陲———有著黑海明珠美名的敖德薩。1883年冬天,一戶中產人家喜得貴子,這個呱呱墜地的男嬰正是日後在蘇聯炙手可熱,翻雲覆雨的著名紅色法學家與外交家維辛斯基。
有關維辛斯基的童年生活,相關資料極其有限。二戰後波蘭駐蘇聯大使曾當面詢問維氏,證實他的父親確實是信奉天主教的波蘭人後裔,為波蘭首席主教維辛斯基樞機的遠方親戚。但維氏自稱從小家庭只用俄語云雲。於巴庫中學畢業後,維辛斯基1901年前往基輔大學法律系求學。此後因參與反對強征大學生服兵役的革命活動,而上了沙皇政府的黑名單,中途輟學,直到1913年方才畢業。
1902年維辛斯基加入俄國社會民主工黨,作為孟什維克的積極分子,表現極為活躍,其演講水平有口皆碑。值得一提的是,此時他與史達林結識,在反抗沙皇政府的革命鬥爭中,同一所監獄中革命獄友的經歷,對其日後職業生涯影響重大。
隨後維辛斯基來到莫斯科,成為後來出任臨時政府部長名律師馬揚托夫斯基的個人助理,在莫斯科臨時政府以“德國間諜”罪名逮捕列寧的通緝令上,他居然簽下大名。十月革命後,維辛斯基一度因“反革命活動”遭到布爾什維克逮捕,但鏇即獲釋。1936年,身為總檢察長的維辛斯基受到當年逮捕自己,如今卻淪為階下囚的一位老布爾什維克瓦加尼揚的反唇相譏:“你才是真正的反革命,別忘了當年可是我親手逮捕的你!”表情極為尷尬。
1920年維辛斯基幾經曲折,獲準首次加入布爾什維克,次年執教莫斯科大學任講師。1924年他的第一本著作《共產主義史論》,闡述從古代到十九世紀社會主義思想的發展史,被當時的學術界批評為罔顧史實,錯誤百出,對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不加區分,惟獨在秉持史達林觀點剪裁歷史上,堪稱翹楚。
也正是史達林的授意,此時學術素養和資歷均無足稱道的維辛斯基,1925年竟擔任了蘇聯第一學府國立莫斯科大學校長。從此在革命後激情澎湃的法學學術論辯中,風雲際會,嶄露頭角,彷佛一夜之間成為法學界一顆冉冉升起的學術新星。
此時蘇聯法學界法律虛無主義與法律規範論兩大陣營,正展開激烈爭論。前者主張以計畫行政命令和共產主義道德取代法律。老資格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家帕舒卡尼斯認為新經濟政策後,已出現“沒有資產階級的資產階級法”,法律消亡不可避免。而維辛斯基敏銳察覺到對迫切尋求秩序和正當性的政權而言,為鞏固統治,舍法律別無他途。因此他大力反對法律虛無主義,鼓吹法律規範論。
1930年史達林提出國家在歷史條件成熟前,絕不會消亡。政治領導人物一錘定音,理論之爭到此為止。十月革命後興起的蘇俄法理學,終於從法律虛無主義,歷經新經濟政策時期法律現實主義,轉變為維辛斯基的法律規範論。
維辛斯基個人其實並不排斥借鑑資產階級法。他曾多次引用德國知名法學家耶林的觀點,強調法律目的至關重要,提出只要對無產階級有利,蘇聯刑法中就應引入資產階級法學最新理論成就,而不能盲目加以批判。在法的繼承性上,他強調:“蘇聯有必要引入資產階級法的合理因素,正如列寧同志在新經濟政策中引入西方泰羅制一樣。法律只有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其潛力才能得以最充分的展現。”其立場確實比同時代其他法學家,更為正確。
1938年全蘇蘇維埃法和國家科學會議上,維辛斯基作了主要報告,批判了斯圖奇卡和帕舒卡尼斯等人的法律觀點,並提出了法和蘇維埃社會主義法的定義。他認為,法是國家政權制定或認可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並由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其適用的行為規則(規範)的總和,其目的是消亡。因此,必須建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恢復某些在於保護、鞏固和發展有利於和適合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隨著社會主義的勝利,社會主義法也將得到鞏固和發展,並建立一些新的法律部門。
當然,在法的定義上強調法是一種規範,強調法律的確定性,並不意味維辛斯基在實踐中必然尊重法治。法律復興也絲毫不代表蘇聯向著法治邁出象徵性的一步,上世紀三十年代莫斯科三次震驚世界的大審判足以說明問題。
1934年12月1日,基洛夫被暗殺,事發當晚,史達林親自指示蘇共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各加盟共和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的決議》,規定:有關人民的敵人反革命的案件的偵查工作不能超過10天;控告結論在正式開庭審判前;原告被告雙方都不參加審判;不接受抗訴和赦免請求書;極刑判決被宣告後立即執行。
1934年12月16日,格里哥里·葉夫謝也維奇·季諾維也夫、列甫·波里索維奇·加米涅夫等被捕。1936年,他們被軍事法庭處以極刑,立即處決。1937年,鎮壓和恐怖全面展開。維辛斯基此時身居總檢察長的顯赫地位,在三次莫斯科審判中,他都被任命為國家公訴人。歷史的荒謬之處在於,前孟什維克維辛斯基卻將大批老布爾什維克送上革命的斷頭台。
種種歷史污點為何未對維辛斯基的政治前途帶來毀滅性打擊?原來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謎底終於揭曉:史達林需要對反對自己的老布爾什維克展開政治性的大清洗運動,而不講政治原則,缺乏道德的舊友孟什維克派維辛斯基,具有深厚的法學素養。同時由於歷史包袱沉重,為了迎合和討好當權者,維辛斯基心甘情願成為史達林“警惕的眼睛”,賣老命同老布爾什維克算賬。
無論是證明一個人無罪也好,還是槍斃這個人也好。他都以同等的熱情投身其中,加以鼓吹。深知其底細的左翼法律人,不齒他如變色龍般的鑽營之道,常常加以嘲笑與排斥。蘇聯最高法院加爾金法官曾表示:“我可不能忍受維辛斯基———這個令人作嘔的投機分子。”
維辛斯基口才出眾,也是獲得史達林青睞的一大原因。早年在外高加索地區與布爾什維克辯論時,就初露鋒芒,知情人士回憶說:“與維辛斯基辯論可不容易,他的語言生動形象。在他看來,論辯獲勝就是最終目的,為此可以不擇手段”。
而他在法庭上的語言,更是粗野至極,深具煽動性,長篇大論的起訴書簡直能使坐在被告席上的人全身癱瘓。其名言:“這些被告,就像瘋狗一樣,請求法院判決這些血腥的狗強盜死刑,一個也不能放過。被告惟一的用處,就是作為糞便灑在蘇維埃大地上。而在我們的頭頂上,在我們幸福的國家的上空,我們的太陽將依然明亮而喜悅地閃耀著它那燦爛的光輝。我們,我國人民,將繼續在我們親愛的領袖和導師———偉大的史達林領導下,沿著清除了舊時代最後的垃圾和污垢的道路前進。”
但莫斯科大審判的歷史內幕其實更為複雜,另有隱情。知情人士奧爾洛夫回憶:長期以來由於不了解莫斯科大審判的真實內幕,世界輿論幾乎都認為,總檢察長維辛斯基是這些鬧劇的主要導演之一。還認為這個人對被告人的命運產生過極其重大的影響。出現這種看法也不足為奇,要知道,這些審判的真正組織者始終都躲在幕後,而正是維辛斯基被蘇聯官方推出來作為總起訴人,出現於“公開的”法庭審判之中。偵查審訊中的核心秘密是不允許讓他知道的。維辛斯基不僅影響不了被告人的命運,他甚至連預先對每個被告人準備好的判決書內容都不清楚。
1930年代曾任蘇聯內務人民委員會高級官員,後逃亡美國的亞歷山大·奧爾洛夫所著的《史達林肅反秘史》曾記載:維辛斯基不得不在法庭上千方百計地隨機應變,以彌補克格勃的拙劣工作,不得不用自己的辯才去推動每樁案件中那些愚蠢的牽強附會。
而內務部的頭頭們也有理由討厭維辛斯基。他們蔑視他過去曾是克格勃的囚犯:在克格勃檔案中,一直保存著他過去因從事反蘇維埃活動而被指控過的材料。作為一個曾在盧比揚克大樓中呆過的囚犯,維辛斯基既害怕這幢大樓,又害怕在這樓里工作的人。對內務部所下的任務,維辛斯基執行起來格外賣力。
在三次公審的整個期間,他始終都保持著高度警惕,時刻準備反擊被告人作出的關於他們無罪的任何一點那怕是最隱晦的暗示。利用被告人的配合,維辛斯基使出了渾身解數,為的是向全世界表明:被告們的罪行已全部得到證明,不存在任何可疑之處。在起訴發言中,他總是不失時機地把“偉大的領袖和導師”吹得天花亂墜,同時又無一例外地要求判處全體被告人死刑。
想當年維辛斯基在學術研究中,對被告口供評價平平,他雄辯地表示:“過分重視被告口供,而不考慮客觀真實,只能反映程式上的落後,對於建立在無產階級民主原則基礎上的偵查是反動危險而有害的”。如今口供卻一躍成為“證據之王”,備受重視。
對於刑法類推制度,他的看法也發生180度戲劇變化,從反對不受限制的運用類推,到大加讚揚類推制度的合理性。蘇聯前司法委員克雷連科曾抨擊他:“維辛斯基總是理論上說一套,實踐中做一套,而且是反其道而行之。”他首鼠兩端,言行不一,窺探風向,反覆無常,個人觀點前後變化之大,判若兩人。
當然客觀而言,維辛斯基在擔任蘇聯總檢察長後,其所作所為也並非毫無可取之處。例如他破除阻力,終於實現在1936年蘇聯憲法中,增加蘇聯檢察機關是全聯盟的最高法律監督機構,享有一般法律監督權,總檢察長任期延長為7年等條款。維辛斯基同時致力於集中全聯盟的檢察權,反對蘇聯的各加盟共和國境內的地方保護主義對檢察權的干涉。
尤其值得一提,他早在1936年就做到讓各地檢察院財政經費全面獨立於地方掌控,而由蘇聯最高檢察院統一划撥,受到普遍歡迎。後期在同內務部長期的權力鬥爭中,他也不同程度上維護檢察院的許可權,曾批評:“內務部對檢察官的態度之壞,與檢察官對被告如出一轍”。讓蘇聯內務部耿耿於懷。
上世紀三十年代中期,蘇聯一半以上的政法幹部未接受專門的法學教育,85%的法官只有國小教育水平而已。全國220位大學法學教師,也只有8人取得過博士學位。針對上述情況,他一方面表示:“由於缺乏馬克思主義法學素養,所以在面對法律虛無主義的進攻時潰不成軍”,另一方面也為部分舊法學家平反。為了建設一支專業高效的蘇聯政法隊伍,恢復與重建蘇聯法律院校,維辛斯基也作出了若干貢獻。如果平心而論,不因人廢言,其成績也不應一筆抹殺。
回首蘇聯七十餘年歷史上,最有影響力的法學家非維辛斯基莫屬。他生前風光無限,深受史達林青睞,一躍進入政壇。出任蘇聯總檢察長之後,負責莫斯科大審判的指控,曾六次榮獲列寧勳章,一次史達林勳章,一次勞動紅旗勳章。上世紀四十年代起維辛斯基主要從事外交工作,擔任外交部長與駐聯合國代表。令人稱奇地是,他避免了葉若夫與亨里希·格里戈里耶維奇·雅果達等前任清洗者慘遭清洗的厄運,明哲保身,得享天年。
維辛斯基死後,影響力急劇下降。除了在國際法領域,他的觀點還被人引用,聊備一格,其法理學思想廣受批判,1956年以後,蘇聯法學界普遍認為維辛斯基關於法的定義,沒有強調經濟制度對法的制約性,社會主義法律規範的適用首先是由公民自願地執行的,而非強調用國家的強制力量來保證執行。
此外,維辛斯基的一系列其他觀點也受到批判,例如,維辛斯基認為,被告本人承認罪過是最重要的、有決定意義的證據;對共犯的概念來說,必須具備的不是因果聯繫,而是這個人同已經發生的犯罪之間的一般聯繫;法院可以從事實的最大限度的或然性的觀點來處理案件等等。
蘇共二十一大後,就連克格勃主席亞歷山大·尼古拉耶維奇·謝列平也尖銳地指出:“過去法學領域,存在對維辛斯基的個人崇拜。而他最主要的錯誤思想,不外乎共產主義建設越深入,階級鬥爭越尖銳,暴力與鎮壓措施必須日益強化。在維辛斯基心目中,法律就是強制。他的被告口供即最佳證據理論,客觀上造成刑事偵查與審判階段種種違法現象層出不窮。”
如今維辛斯基所苦心經營的法學大廈早已灰飛煙滅,其生前所享有的盛名也成如煙往事,一個政治變色龍,從學術界混入政治圈,為了個人私慾,殘民以逞。不僅對其個人,也對所處的時代會帶來多少慘絕人寰的悲劇!
俄羅斯有句諺語:如果與猛犬在一起,不僅要會一同狂吠,更要懂得猛搖尾巴。維辛斯基已證明自己是此中高手。為此他不僅心甘情願犧牲個人良知,更不惜否定自己哪怕正確的學術觀點。這正是他的悲劇所在。他為求個人名利,無所不用其極,將法學扭曲成為恐怖與構陷的工具,將堂堂法庭降格為充滿辱罵與恐嚇的現代角斗場,注定讓自己烙在二十世紀的歷史恥辱柱上。
晚年回首前程往事,維辛斯基對於自己的所作所為,全無悔意,他玩世不恭地說:“我從不相信抽象的正義”。而這位叱吒風雲的總檢察長,晚年其實一直生活於“每一分鐘都在等待被捕的恐懼之中”,一言難盡的複雜歷史,令人不寒而慄,留給善良人們的思考卻歷久而彌新。
1954年11月22日的美國紐約,秋意漸濃,一切如同往日一樣平靜安詳。蘇聯駐聯合國全權大使維辛斯基,因冠狀動脈血栓症發作,醫治無效辭世,享年71歲。
人物評價
俄羅斯著名作家亞歷山大·索忍尼辛稱維辛斯基為邪惡天才,英國學者克蘭蕭指責他陶醉在邪惡中不能自拔,《時代》雜誌在訃告中送其“魔鬼的辯護士”的諡號。美國法學家朗·L·富勒批判他學術上慣於迴避實質問題,以惡言謾罵取代理性分析。英國工黨政府外交部長厄內斯特·貝文不無悲哀地表示:“每當我看到維辛斯基,總不禁聯想,他那張殘酷無情的嘴裡,是否浸滿了成千上萬無辜犧牲者的鮮血。”
而同期英國思想家拉斯基對其更多同情的理解,表示上世紀三十年代初期作為蘇聯總檢察長的維辛斯基,其表現與英國理想的法務部長並無二致。美國馬克思主義法學家特拉更稱讚維辛斯基的法理學不啻為馬克思主義法理論的簡化版。哈佛大學哈羅德·伯爾曼教授則冷靜指出,其作品中雖充滿片面歪曲之處,但確實有無法忽視的真實問題存在,值得認真對待。
個人語錄
法是以立法形式規定的表現統治階級意志的行為規則和為國家政權所認可的風俗習慣和公共生活規則的總和,國家為了保護、鞏固和發展對於統治階級有利和愜意的社會關係和秩序、以強制力量保證它的施行。
我從不相信抽象的正義。
蘇維埃社會主義民法的基礎,不是羅馬法,而是公法原則。
刑法是階級鬥爭的工具,口供是證據之王。
要求法院把真實從它的判決里體現出來,這顯然是審判活動條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法庭判決是最大的機率學。
審判員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和內心確信,是蘇維埃證據法上“具有深刻的實際意義和最重要的訴訟原則”。
法院、訴訟程式和證據都是某一社會統治階級掌握的階級鬥爭的工具。
蘇維埃法律把被告人的口供看作是證據的特別種類。在關於陰謀、國家政變的案件中,不應當要求訴方提出其他的證據,只要取得被告人的口供就足夠了,因為被告人陳述本身就具有巨大的證據意義。
國際法是調整各國在鬥爭和合作過程中的關係,表現這些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並以國家單獨或集體所實施的強制作為保障的各種規範的總和。
法律的形式上的要求可能與現實生活的需要,與社會迫切需要相矛盾。
把法制和無產階級專政之間的關係說成好像法制在限制著無產階級專政,這是對馬克思主義的橫蠻的曲解,《法庭控訴詞》:“時間將會流逝。這些可恨的叛徒們的墳頭將會長滿野草,荒涼一片。他們將永遠為最忠實的蘇聯公民和全體蘇聯人民所唾棄”。
在我們這個物產豐富的國家裡,不會也不可能出現這種曾經出現過的食品短缺的狀況。現在清楚了,為什麼我國某個地區會在供應上運轉不靈,為什麼我們這個地大物博的國家會突然在食品上缺東少西。造成這一切的罪魁禍首,原來就是這些叛徒!
英國證據制度是以具有極端詭辯性和內在矛盾行為特點的。實際說來,這甚至不是一種制度,而是法官百年時間的經驗積累起來的規則的堆積,是沒有歸納為統一原則基礎的規則的堆積,它反映出了許多實際未經系統化的全部經驗智慧的極其混亂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