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內容
1945年中國政府與蘇聯政府就對日作戰後期及戰爭結束後解決雙方某些爭議問題的一個檔案。根據美﹑英﹑蘇三國於1945年2月達成的《雅爾達協定》,同年6~8月,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世傑和蘇聯政府外交部長莫洛托夫在莫斯科舉行談判,於8月14日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其《關於中國長春鐵路之協定》﹑《關於大連之協定》﹑《關於旅順口之協定》﹑《關於中蘇此次共同對日作戰蘇聯軍隊進入東三省後蘇聯軍總司令與中國行政當局關係之協定》等附屬檔案,並互換了關於外蒙古問題的照會等。條約共八條。主要內容是﹕兩國在對日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它援助與支持”,“不與日本單獨談判”或“締結停戰協定或和約”,戰後“共同密切友好合作”,“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同時,蘇聯政府聲明,一切援助給予國民政府,並重申尊重中國在東三省之完全主權及領土的完整。中國政府聲明,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公民投票證實其獨立的願望,中國政府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另外,條約還規定﹕中蘇共管長春鐵路三十年,旅順為共享海軍基地三十年,大連為自由港,蘇軍進入東北後,收復區內由中國派員設立行政機構並派軍事代表和蘇聯聯繫。日本投降後最遲三個月內蘇軍全部撤出東三省。條約有效期為三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1950年簽訂《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時的換文規定,《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失效。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全文: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願以同盟及戰後善鄰合作、加強蘇聯與中國素有之友好關係,又決於此次世界大戰抵抗聯合國敵人侵略之鬥爭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對日作戰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又為兩國及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人民之利益,對於維持和平與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堅定不移之合作志願,並根據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簽字之四國宣言及聯合國國際組織憲章所宣布之原則,決定簽訂本條約,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長王世傑;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外交人民委員部部長莫洛托夫;
兩全權代表業經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締約國擔任協同其他聯合國對日本作戰,直至獲得最後勝利為止,締約國擔任在此次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他援助與支持。
第二條 締約國擔任不與日本單獨談判,非經彼此同意不與現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棄一切侵略企圖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權,締結停戰協定和約。
第三條 締約國擔任在對日本作戰終止以後共同採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無再事侵略及破壞和平之可能。
締約國一方如被日本攻擊不得已而與之發生戰爭時,締約國他方應立即盡其能力給予該作戰之締約國一切軍事及其他之援助與支持。
本條一直有效,以迄聯合國組織經締約國雙方之請求,對日本之再事侵略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
第四條 締約國之一方,擔任不締結反對對方之任何同盟,並不叄加反對對方之任何集團。
第五條 締約國顧及彼此之安全及經濟發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條 締約國為便利及加速兩國之復興及對世界繁榮有所貢獻起見,同意在戰後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
第七條 締約國為聯合國組織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不得因本條約內所有各事項之解釋而受影響。
第八條 本條約應於最短可能時間批准,批准書應儘速在重慶互換。本條約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倘締約國任何一方不於期滿前一年通知願予廢止,則本條約無限期繼續生效;締約國任何一方得於一年前通知對方終止本條約之效力。
為此兩國全權代表將本條約署名蓋章,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繕兩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傑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全權代表 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莫洛托夫 (簽字)
附: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之換文
換文 (一)
(甲)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諒解如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中,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 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無干涉中國內政之意。
關於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荷貴部長函復證實,本照會與貴部長復照,即成為上述友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傑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簽字)
(乙)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復甦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接準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諒解如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中,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 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無干涉中國內政之意。
關於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荷貴部長函復證實,本照會與貴部長復照即成為上述友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等由;本部長茲特聲明上項諒解正確無誤。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 王世傑 (簽字)
換文 (二)
(甲)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致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開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准後,發生拘束力。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 王世傑 (簽字)
(乙)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復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接準閣下照會內開∶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開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准後,發生拘束力。』
蘇聯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上項照會,業經奉悉,表示滿意,茲並聲明蘇聯政府將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 (外蒙) 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傑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簽字)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友好同盟條約》關於旅順口之協定
友誼第一
1949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抵達莫斯科進行正式訪問。1950年1月20日,中國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也抵達莫斯科,兩國政府之間的談判於2月14日結束。同時簽訂了:1.《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2.《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3.《關於蘇聯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簽定,在一定程度上為新生的中國提供了一個有利的外部環境,並促使中蘇兩國關係是蜜月期一直向著良性方向發展著,並對兩國建立永久的顛撲不破的友誼產生了積極的影響。1979年4月3日,中國政府發表聲明,1950年簽訂的中蘇友好條約一年後即告期滿。中國將不同蘇聯繼續延長這一條約的期限。最終於一年後廢止。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具有決心以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友好與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國主義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國家之重新侵略;亟願依據聯合國組織的目標和原則,鞏固遠東和世界的持久和平與普遍安全;並深信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親善邦交與友誼的鞏固是與中蘇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為此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並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周恩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聯外交部部長安得列.揚努阿勒耶維赤.維辛斯基。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共同盡力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間接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重新侵略與破壞和平。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同盟的國家之侵襲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
雙方並宣布願以忠誠的合作精神,參加所有以確保世界和平與安全為目的之國際活動,並為此目的之迅速實現充分貢獻其力量。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經過彼此同意與第二次世界戰爭時期其他同盟國於儘可能的短期內共同取得對日和約的締結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均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及任何行動或措施。
第四條
締約國雙方根據鞏固和平與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將進行彼此協商。
第五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以友好合作的精神,並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之間的經濟與文化關係,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並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
第六條
本條約經雙方批准後立即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本條約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如在期滿前一年未有締約國任何一方表示願予廢除時則將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周 恩 來 安.揚.維辛斯基
(簽字) (簽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全 權 代 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確認自一九四五年以來遠東形勢起了根本的變化,即:帝國主義的日本遭受了失敗,反動的國民黨政府已被推翻,中國成為人民民主的共和國,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這新的人民政府統一了全中國,推行了與蘇聯友好合作的政策,並證明了自己能夠堅持中國國家的獨立自主與領土完整,民族的榮譽及人民的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認為這種新的情況提供了從新處理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諸問題的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根據這些新的情況,決定締結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本協定: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此項移交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後立即實現,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現狀不變。惟中蘇雙方代表所擔任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會主席等職),自本協定生效後改為按期輪換制。
關於實行移交的具體辦法,將由締約國雙方政府協定定之。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後,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蘇聯軍隊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撤退,並將該地區的設備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償付蘇聯自一九四五年起對上述設備之恢復與建設的費用。
在蘇軍撤退及移交上述設備前的時期,中蘇兩國政府派出同等數目的軍事代表組織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雙方按期輪流擔任主席,管理旅順口地區的軍事事宜;其具體辦法由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於本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議定,並於雙方政府批准後實施之。
該地區的民事行政,應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在蘇軍撤退前,旅順口地區的蘇軍駐紮範圍,照現存的界線不變。
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侵略因而被捲入軍事行動時,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議及蘇聯政府同意,中蘇兩國可共同使用旅順口海軍根據地,以利共同對侵略者作戰。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在對日和約締結後,必須處理大連港問題。
至於大連的行政,則完全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
現時大連所有財產凡為蘇聯方面臨時代管或蘇聯方面租用者,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收。為進行上述財產接收事宜,中蘇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組織聯合委員會,於本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議定財產移交之具體辦法,此項辦法俟聯合委員會建議經雙方政府批准後於一九五○年內完成之。
第四條
本協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周 恩 來(簽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安.揚.維辛斯基(簽字)
全 權 代 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
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同意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請求,給予中國以貸款作為償付蘇聯所同意交付給中國的機器設備及其他器材之用;據此,雙方政府議定本協定,其條文如左:
第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貸款,以美元計算,總數共為三萬萬美元;其計算法,系以三十五美元作為一盎斯純金。
蘇聯政府鑒於中國因其境內長期軍事行動而遭受的非常破壞,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給予貸款。
第二條
第一條中所指的貸款,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間,每年以同等數目即貸款總數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償付為恢復和發展中國人民經濟而由蘇聯交付的機器設備與器材,包括電力站、金屬與機器製造工場等設備,採煤、採礦等礦坑設備,鐵道及其他運輸設備,鋼軌及其他器材等。
機器設備與器材的品類、數量、價格及交付期限,由雙方以特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餘的款額,可移用於下一年期限內。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將以原料、茶、現金、美元等付還第一條所指的貸款及其利息。原料與茶的價格、數量及交付期限將以特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貸款的付還以十年為期,每年付還同等數目即所收貸款總數的十分之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第一期的付還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而最後一次的付還,於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貸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貸款的實數並自其使用之日起實行計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條
為了對本協定所規定之貸款進行結算起見,蘇聯國家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各建立特別賬目,並共同規定對本協定的結算與計算的手續。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應經批准並在北京互換批准書。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
周恩來 安.揚.維辛斯基
(簽字) (簽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根據一九五○年二月十五日《人民日報》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