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障礙兒童

學習障礙兒童是20 世紀 60 年代中期至 70 年代前期,稱“特殊學習障礙兒童”。在理解、運用語言的基本心理過程中有一種或多種障礙的兒童。具體表現為: 缺乏聽、想、說、讀、寫、拼字或算術等方面的能力。該類異常包括知覺障礙、腦傷、輕微腦功能失調、誦讀困難及發展性失語症等,但不包括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智力落後、情緒紊亂或由文化、環境、經濟、地位不利等引起的學習困難的兒童。

上述釋義最早由美國教育署全國殘疾兒童問題諮詢委員會於1968年提出,次年收入美國國會頒布的學習障礙兒童教育法令,以後稍經修改,又收入 1975年頒布的《教育所有殘疾兒童法令》。1981 年美國聽語學會、學習障礙兒童會、學習障礙諮詢委員會、溝通障礙兒童司、國際閱讀學會、奧頓閱讀障礙學會聯合發表了新的定義。初步認為由中樞神經系統的功能失常所致。雖然這類障礙可能伴有其他障礙,如感覺缺陷、智力落後、社會適應不良、情感紊亂;或受環境的影響,如文化差異、不適宜或不充分的教育、心理因素等。但學習障礙並非直接由上述情況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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