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理解釋

學理解釋,是指國際法學者在其論著中所論述的關於條約解釋的理論和原則。 國家宣傳機構、社會組織、教學科研單位或學者、專家、法律工作者等非官方主體對法律規範所作的闡明與解釋。對應英文翻譯為academic interpretation. 相對於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學理解釋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權,故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因此又稱“無權解釋”,前兩種解釋稱“有權解釋”。

發生的原因

解釋即對法律規範含義的闡明。之所以要對法律作出解釋,主要基於兩點理由:其一是法律規範具有抽象、原則的特點,為準確理解其含義,便於正確適用,則需要作出解釋;其二是法律規範具有穩定性的特點,而現實生活具有多變性,為了在規範內容允許下使司法活動適應變化了的客觀情況,需要對某些條文賦予新的含義。所以,從解釋的效力的角度分類,分別產生了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與學理解釋,其中學理解釋更具有普遍性和多樣性,但卻不具有法定意義的約束效力。

特點

解釋主體的多樣化

學理解釋的主體不受限制,沒有專屬性,雖不同主體所作出的解釋會有說服力大小之分,但對於法律實踐而言都將是一家之言、言之成理皆可,這就決定了學理解釋不同於立法與司法解釋,具有多樣化的特徵,乃至會產生截然對立的兩派觀點。

承載方式的多樣化

在我國,學理解釋常見於相關的學術著作、文章、教科書及報刊中,各部門法的專家也會就特定問題發表明確的觀點,有時會影響到司法裁量和立法的參照。

不具有強制約束力

學理解釋是專家學者從法律理論乃至各家學說的角度對法律所作出的解釋,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力或約束力,不是法官審判案件的依據,這是學理解釋不同於立法與司法解釋的最重要特點。

推動與普及的意義

學理解釋不能直接套用於具體案件的審理,但是從法律的淵源及將來的發展來看,學理解釋是一個很重要的法學發展的推動力量。專家作為專門研究法律的專業人士,在基本的知識素養方面具有其他人通常難以達至的優越性,他們所作出的法律解釋對我國立法、司法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對於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水平和促進法學科學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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