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是指曾在哪個學校畢業或肄業的經歷。學歷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在學校學習的經歷和畢業或肄業的事實的真實、合法的活動。學歷公證包括畢業(學位)證書、肄業證明、結業證書、在校學習證明等。
當事人辦理學歷、學位公證,應向其住所地的具有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提出申請。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申請的,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辦理學歷公證應提供的材料: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等身份證明,其檔案保管單位的人事部門(學校教務處)出具的經歷證明。
2。畢業(學位)證書、肄業證書、畢業證書原件。
3。畢業(學位)證書、肄業證書、畢業證書遺失,應由所學習的學校出具學歷證明或補發的學歷證書。證明中應寫明學生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入學日期、畢業、肄業、結業日期、所學專業、學制幾年、頒發證書的編號。
4。當事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至4張(根據使用國的不同)。
辦理學歷公證應注意的事項:
1。如需辦理在校學習證明,需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入學日期、所學專業、學制幾年、現為幾年級幾班在讀學生。證明左下角需貼上2寸免冠照片一張,加蓋學校鋼印騎縫章。右下角需寫明學校名稱、出具時間、加蓋學校公章。
2。辦理高中學歷證明,另需提供高中會考證書原件。
成績單公證
當事人辦理學習成績公證,應向其住所地的具有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提出申請。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申請的,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辦理學習成績公證應提供材料如下: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口簿(護照、註銷戶口證明)及其檔案保管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經歷證明。
2。畢業證書、肄業證書、結業證書、學校在讀證明原件。
3。學校出具的成績證明原件。
辦理學習成績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辦理大學學歷以上學習成績公證,需對某專業專用名詞提供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