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巴音公證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巴音公證處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證處成立於1993年,於2006年經自治區司法廳批准更名,現全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巴音公證處”。 庫爾勒市巴音公證處位於庫爾勒市石化大道塔河明城辦公樓三樓。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概況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巴音公證處,原名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證處。現地址位於庫爾勒市石化大道塔河明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證處成立於1993年5月,可辦理公證業務及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

職責

(1)辦理國內經濟類公證;

(2)辦理國內民事類公證;

(3)辦理涉外經濟類公證;

(4)辦理涉外民事類公證;

(5)辦理保全證據公證;

(6)辦理提存公證;

(7)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8)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公證抵押登記;

(9)受聘擔任公證事務顧問,解答法律諮詢;

(10)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與國際慣例,辦理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公證事項。

類型

涉外民事類公證:學歷、學位、成績、未受刑事處分、婚姻狀況、出生等。

國內民事類公證:委託、遺囑、繼承權、聲明書、保證書等。

涉外經濟類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託書、完稅證明等。

國內經濟類公證:執行證書、還款協定、招投標等。

業務範圍

(一)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1、契約;

2、繼承;

3、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4、財產分割;

5、招標投標、拍賣;

6、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8、公司章程;

9、保全證據;

10、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2、提存;

3、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4、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5、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申辦公證須知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軍官證等)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證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如監護人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契約、章程、聲明書、畢業證書等)。

4、與公證事項有關財產所有權證明(不動產權證、發票等)。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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