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縣林業局

(五)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的重大案件。 (六)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組織森林公安查處林業案件。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

林業局職能

(一)徹執行國家林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縣林業發展和林業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林業經濟體制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工作。
(二)制全縣林業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全面組織實施。
(三)協助政府組織全縣植樹造林、森林更新、義務植樹和城鄉綠化工作;負責全縣林木種苗管理工作;指導搞好“三北防護林”四期工程、森林公園、國有林場、國有苗圃、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
(四)負責全縣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負責全縣林權、林地和濕地管理,木材憑證採伐、運輸、經營等工作;負責征(占)用林地初審、報批;指導全縣森林資源有償作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
(五)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的重大案件。
(六)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組織森林公安查處林業案件。
(七)負責全縣森林病蟲鼠害防治和檢疫工作,簽發森林植物檢疫證書。
(八)編制全縣森林經營方案並實施;貫徹執行森林採伐、森林撫育、調查設計等林業生產技術規程;監督檢查林業安全生產工作。
(九)指導全縣木材市場建設和木材銷售工作;監管全縣貯木場和加工廠工作。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上級林業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林業局領導介紹

書記、局長:劉振秀
負責林業系統黨政全面工作。
副書記、紀檢書記:許朕海
負責林業系統黨建、紀檢、信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副局長:張國華
負責林業系統資源林政、護林防火、造林綠化、種苗培育、病蟲害防治工作。

林業局主要科室

秘書股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組織貫徹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機關文秘、人事、檔案、打字、信息、保衛、保密、機關車輛管理、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會議安排和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黨政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計財審計股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編制林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制定林業年度發展計畫;負責編報林業基本建設項目及施工方案的審查報批工作,審查彙編統計報表;負責編報及審批林業系統年度財務收支預算,開展財經紀律檢查和專項資金撥付及使用的檢查監督工作;指導林業自有資金和各項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審查林業生產、事業資金和貸款計畫;負責財務決算和控購商品的審核、申報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財務、審計工作法令和法規,建立健全內審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審計計畫;負責對全局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季度和年終依法審計、監督;負責全局各基層單位領導離任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財務管理工作,隨時掌握林業系統的經濟運行情況。
經營股
負責嫩江縣中央和省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實施方案的編制、技術指導、評審,以及實施中央和省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的日常工作;負責重點公益林培育造林、補植和天然幼中林撫育的設計審批和檢查驗收工作;負責林業系統森林經營方案、森林分類經營方案編制、技術指導和評審,以及監督實施;負責國有林場森林經營伐區作業設計的審批、檢查指導,督促檢查伐區撥交和驗收;負責全縣速生豐產林整地和林區國有土地的統計和管理工作;負責林業多種經營生產,掌握林業產業生產動態、生產進度並提供信息服務;負責監督檢查林業安全生產工作。
資源林政股
負責對《森林法》等林業政策、法律和法規的宣傳、貫徹、指導工作;負責全縣森林資源的管理,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負責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負責依法辦理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和報批;組織指導林地政策的落實、監督檢查和管理木材檢查站工作;負責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造冊、確權發證;負責對木材運輸進行監督管理,核發木材運輸許可證;負責依法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核發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負責資源林政案件檔案管理和查處案件統計上報工作;負責調處林政糾紛,查處林木案件;制定嚴厲打擊各類破壞森林資源等違法犯罪活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發展戰略規劃。擬訂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石漠化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指導、監督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等林業重點工程建設。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及其登記、發證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依法審核、審批辦理林地徵用、占用和臨時占用手續。
(四)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編制並監督執行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年度利用限額;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擬訂全縣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監督管理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負責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工作。
(五)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六)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辦法,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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