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婦女福利
(一)婦女福利的內容
1.生育福利
對於婦女生育發給生育津貼,是各國比較通行的做法。國際勞工會議年會通過的“生育保護公約”(第3號)的宗旨就是:保證婦女勞動者在產前產後的全部假期內,產婦本人及其嬰兒得到支持和照顧。許多國家的勞工立法,都規定僱主支付產假工資,如果對婦女沒有這種足夠的保護,便由社會保障機構提供。絕大多數國家對於婦女的特殊福利津貼重點都是圍繞生育而提供的。
按規定,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然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以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我國目前僅對職業婦女實行生育津貼制度。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婦女津貼的範圍應當進一步擴展,非職業婦女生育也應當給予一定的生育補貼。
2.婦女勞動保護福利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國務院制定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該規定的主要內容為:①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契約。②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③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④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的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而且,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⑤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⑥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應給予哺乳時間並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⑦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託兒所、幼稚園等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等方面的困難。
3.婦女保健福利
在我國的《母嬰保健法》和《女職工保健規定》中,對女職工保健制度作了規定:縣以上的各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管理範圍內的各單位進行業務指導。各單位的醫療衛生部門應負責本單位女職工保健工作。女職工人數在1000人以下的廠礦應沒兼職婦女保健人員;女職工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廠礦,在職工醫院的婦產科或婦幼保健站中應有專人負責女職工的保健工作。
女職工保健包括月經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產前保健、產後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並對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4.為婦女提供的福利設施和福利服務
為婦女提供的福利設施和福利服務,涉及婦女的生活、保健等多個方面,如婦幼保健院、婦產醫院、婦女活動中心、諮詢服務中心、健美中心、婦女用品專賣店等。一些婦女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還設定婦女沖洗設備,提供給婦女在“三期”使用。
(二)婦女福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
我國政府重視婦女的福利問題,建國以來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成為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的有力武器。
1955年4月26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
1988年6月28日,國務院發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988年9月4日,勞動部發出《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0年1月18日,勞動部作出《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
1992年4月3日,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993年11月26日,衛生部、勞動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頒發《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1994年12月14日,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1995年6月13日,衛生部、國內貿易部、廣播電影電視部、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輕工總會聯合發布《關於印發(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的通知》。1995年8月7日,國務院發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998年10月22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印發<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目標職責分解書實施計畫)的通知》。
2001年6月20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
200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廣泛參與國際婦女維權行動,先後簽署了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國際勞工組織《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等一系列重要國際公約和國際檔案,並於1995年9月在北京成功舉辦了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為了履行我國對國際社會的承諾,國務院制定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將婦女發展規劃納人國家的整體規劃,有力地促進了中國婦女事業的發展。幾十年來,我國的婦女福利取得了重大成就,婦女在經濟和社會各個方面都真正獲得了平等的法律地位,歧視婦女的傳統力量得到了有效抑制。與其他開發中國家相比,我國婦女的實際地位比較高。
(三)婦女福利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1.婦女福利存在的問題
(1)婦女就業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第一,由於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生育保險體系尚未建立健全,一些企業拒絕接受育齡婦女,女性要為生育付出時間和精力,從而使女性擇業和發展起點大大低於男性。第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婦女的就業和勞動保護中出現許多新問題,但是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手段沒有跟上。如婦女平等的就業機會得不到保障;招工中存在嚴重的性別歧視;對流入城市的農村女性勞動力保護不夠等。第三,《勞動法》執法檢查力度仍需加強,有關非國有企業女工非法勞動契約和不履行勞動契約情況的監測數據缺乏。第四,村民自治組織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和國家有關政策,侵害婦女平等土地承包權益的做法糾正難度很大。
(2)婦女受教育權利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目前,在局部地區和部分群體中,女性教育仍然存在嚴重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女性掃盲教育和掃盲後的鞏固率尚待提高。第二,女性教育的城鄉差別較大,老、少、邊、窮地區是女性教育的薄弱環節。第三,在流動人口中女性受教育程度偏低。這些情況都說明,男女之間在受教育的機會方面還沒有達到完全平等,保護女性受教育權利,促進女性教育的發展仍是我們面臨的重要任務。
(3)婦女衛生保健服務方面存在的問題。第一,近年來,由於醫療體制的變化、醫療費用的上漲以及醫療保險覆蓋面的狹窄,導致城市中部分中下層居民看病難的問題比較突出,進而影響到相當一部分婦女對醫療服務的利用。第二,在山區、邊遠地區和比較貧困的農村地區,由於人們缺乏足夠的衛生保健知識,孕產婦住院分娩率仍然偏低,造成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較高。第三,隨著流動人口不斷增多,流動人口中的孕產婦保健成為面臨的新問題。第四,新情況下出現的嫖娼、賣淫現象致使長期滅絕的性病和國外傳來的愛滋病在一定範圍內傳播,加大了對婦女、青年以及易受愛滋病毒感染的高危人群進行愛滋病控制工作的難度。
2.婦女福利問題的解決對策
(1)婦女就業方面。第一,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實現男女平等就業。第二,拓寬婦女就業渠道。在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中,充分考慮婦女就業需要,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服務業,為婦女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第三,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2)婦女教育方面。國家的人才發展戰略要體現男女平等原則,將婦女教育的主要目標納入國家的教育發展規劃之中,縮小男女受教育差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規劃;鼓勵社會力量幫助婦女掃盲。全國婦聯開展的以婦女掃盲為目標的“巾幗掃盲行動”,就是一個成功的範例。
(3)婦女衛生保健方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力等法律法規,保護婦女健康權利。加大衛生行政執法力度,加大對衛生保健產品、衛生機構和專業人員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各類危害婦女身體健康的違法行為。強化社區在健康服務中的作用,將流動人口的孕產婦保健納入到流入地的孕產婦保健範圍。加強農村衛生組織建設,完善衛生服務網路,做好預防保健的綜合服務。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擴大保險對象範圍。
國外的婦女福利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北歐等已開發國家的社會福利有了新的重大發展,其實施範圍擴及到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婦女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如對孕婦、產婦、寡婦、離婚婦女都規定相應的津貼,使其享受相應的福利服務。
在英國,社會福利中包括孀婦津貼。規定頭26周每周領取50.10英鎊,如供養子女,每人加發7.65英鎊。26周后如滿50歲、傷殘或照料子女者,每周補助36.35英鎊。
在瑞典,社會福利包括對新生兒父母的家長津貼,即孕婦在分娩前一個月停止工作並領取家長津貼,嬰兒出生後,父母可分享6個月的護嬰假,並領取家長津貼,數額與病休津貼相同(一般為基本工資的90%)。另外,父母在孩子出生至入學前的任何時期還可以分享6個月的假期,並領取特別家長津貼,前三個月的津貼相當於病休津貼,其餘三個月的津貼為病休津貼的25%—50%,具體根據父母的收人不同而有所區別。另外,瑞典各地都有母親照顧中心,幾乎所有的母親在生育前後都可以在那兒進行身體檢查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