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燮富

姜燮富

姜燮富,男,漢族,1943年3月生,中共黨員,上海師範學院畢業。曾任市農委副主任、奉賢縣委書記、市委黨校副校長、寶山區委書記、市房地資源局黨委書記等職。 2015年4月,姜燮富(正局級)涉嫌受賄罪被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2015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受賄罪對上海市寶山區原區委書記姜燮富依法提起公訴。 2016年7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基本信息

個人履歷

上海師範學院歷史系畢業,曾任市農委副主任、奉賢縣委書記、市委黨校副校長、寶山區委書記、市房地資源局黨委書記等職。

2003年2月市人大十二屆一次會議上當選為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副主任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2月19日,經市委批准,姜燮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調查

2015年4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上海市寶山區原區委書記,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原委員、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委員會原副主任姜燮富(正局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於2015年8月21日以受賄罪對上海市寶山區原區委書記姜燮富依法提起公訴。

2015年4月28日,姜燮富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5月12日,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經審查,1997年至2008年,姜燮富在擔任上海市寶山區區委書記、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黨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城建環保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總計價值人民幣174萬餘元。

一審宣判

2016年7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滬二中刑初字第82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姜燮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姜燮富受賄款人民幣一百七十四萬八千六百二十八元及其非法收益人民幣五千三百七十八萬零八百六十六元二角二分予以追繳。本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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