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木根

姚木根

姚木根,男,漢族,1957年11月出生,江西樟樹人,中共黨員,1976年12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經濟學學士,江西財經學院計畫統計系國民經濟計畫專業畢業。曾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2015年12月18日,被判有期徒刑13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6年07月至1998年12月,在江西省計畫委員會(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作,歷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長、處長等職。

1998年12月至2000年08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0年08月至2003年02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3年02月至2007年03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黨組書記。

2007年03月至2011年05月,任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1年05月至2011年08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1年08月至2011年09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2011年09月至2013年03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人物事件

違法被查

2014年3月22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江西省副省長姚木根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3月28日, 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江西省副省長姚木根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4年4月11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南昌舉行。經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免去姚木根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4年8月5日,中共中央紀委對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姚木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親屬收受巨額賄賂。

姚木根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姚木根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8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5年5月2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姚木根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5年5月,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姚木根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姚木根,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木根利用其擔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5年8月18日8時30分,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受賄案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訊息,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5月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姚木根利用擔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新余市宏基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皮海如、何杰等單位和個人在催要貨款、承攬工程、工作調動和職務晉升等事項提供幫助。姚木根直接或者通過其妻易安萍、其子姚易、其父姚振明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人民幣2104.583516萬元、美元25.854081萬元和價值人民幣35.91萬元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302.947472萬元。

一審宣判

2015年12月18日,廈門中院在第三法庭公開宣判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姚木根受賄一案。姚木根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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