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優先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就是指誰的出價(或遞價)越低(或越高),誰就有優先出賣(或購買)的權利。在證券交易所里,一般出價最低的賣方和遞價最高的買方能優先達成交易。
(2)時間優先原則。就是指在經紀人的出價(或遞價)都一樣時,以誰最先提出出價(或遞價)為最先成交的標準。
(3)數量優先原則。就是指在經紀人的出價(或遞價)都一樣,而且報出價格時間也一致時,則應採用數量優先原則,即誰購買(或出售)的數量最大,誰就有優先的成交權。
舉例
有如下幾種情形,舉例說明之(價格、時間都相同時):
①買方為:甲300股,乙200股,丙100股。
賣方為:丁500股。
在這種情況下,甲有優先權購買500股中的300股。對於剩下的200股,乙有優先權購買。丙只能等下—輪競價中再購買了。
②買方為:甲400股,乙300股,丙200股。
賣方為:丁100股。
在這種情況甲乙丙誰也沒有優先權成交,因為買方的購買數都至少與賣出數相等才能成交,他們只能以拋硬幣的方式決定優先權屬於誰。如果甲、乙、丙三方購買數均為100股,那么也同樣的拋硬幣方式決定優先權歸屬。
③買方:甲600股。
賣方:乙400股,丙400股,丁400股,戊200股。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數量優先原則,戊首先失去了優先僅。餘下乙丙丁三方可以以兩種方法解決。第一,拋硬幣決定優先權。優先一方提供400股,剩下200股再由剩下兩方拋硬幣解決。第二,三方共同協商,按比例提供股票,即每方提供2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