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制度

委員會制度,首創於英國,1882年英國議會設定了法律和商業兩個常設委員會。

立法機關的委員會制度,首創於英國。1882年英國議會設定了法律和商業兩個常設委員會。這標誌著英國議會委員會制度的最終確立。
各國立法機關設立的委員會,一般分為常設委員會和臨時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一般是指專門委員會,其職責主要是就一定的問題進行初步審議並對相應的政府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議會議案一般都要先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委員會是議會的核心,被稱之為是“行動中的議會”,同時也是各派政治勢力進行政治交易的場所,委員會的委員和人選,一般是按各黨派事先瓜分好的比例數字分配的,所以,各委員會是多數黨操縱議會的工具。
為解決某個具體問題而成立的委員會,稱為臨時委員會,有關的問題一經解決,臨時委員會即行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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