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區經濟、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關係的綜合協調,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最佳化的戰略目標及政策;統籌協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綜合分析國內外及全區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加強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與預警分析;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組織開展全區科學發展評價考核工作。
(二)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區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重大基礎設施等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和計畫;負責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以及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有關發展規劃及計畫的審核、評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負責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與總體改革方案的銜接;研究並協調解決有關改革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年度重點改革工作,推進有關領域改革,指導有關改革試點工作;指導和協調行業協會改革和發展;指導和推進城區改革、社會管理體制改革。
(四)負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與措施,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投資體制改革建議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全區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統籌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市場準入、財政、金融、環保、土地、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統籌協調區政府各類投資資金的使用,提出資金年度規模和投向並納入投資計畫管理,安排區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資金及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竣工驗收、後評價工作;按照許可權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負責審核和轉報由國務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區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參與編制農業龍頭企業發展規劃及其項目建設等工作;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組織重大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指導協調和組織推進新興產業發展;負責安排重大工業和高技術產業建設項目;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新興產業、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負責綜合協調全區服務業發展工作;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六)研究提出全區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全區能源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能源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能源戰略布局,推動結構調整;監測能源發展狀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總量平衡的建議;按照許可權和程式,審批、核准、審核上報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負責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和後評價,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牽頭編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業節能專項資金計畫,並監督其實施;負責電力行政管理職能。
(七)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綜合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政法、民政等領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組織全區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的評估,研究提出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和協調改善民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關工作。
(八)參與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提出利用外資總量平衡、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按照許可權核准、審批或審核轉報外商投資項目、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等國外貸款項目、境外投資項目,負責進口設備免稅確認。
(九)牽頭負責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工作;組織擬訂促進區域發展的戰略和政策;研究、協調區域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城市(鎮)化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安排區域重大生產力布局;參與擬訂和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保護政策;負責我區參與長三角地區合作與發展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以工代賑工作。
(十)統籌協調全區資本市場發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研究擬訂重大項目投融資方案,參與擬訂全區金融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綜合分析財政、金融政策執行情況,研究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轉報和監督工作;負責協調創業投資和股權(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參與審核並監督擬上市企業募集資金投向。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節約型社會建設,負責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工作;參與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規劃;統籌協調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參與協調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區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各鎮(區)、街道,區級機關各部門電子政務工作和績效考核;負責全區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審批、評估驗收工作;負責管理區本級政府信息化專項資金;組織實施全區電子政務重大項目建設;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政務信息化資源的共享、開發和利用以及電子政務安全保障體系。
(十三)統籌協調我區與其它地區的經濟協作,負責組織全區對口支援、南北掛鈎、援建協調等工作;扎口管理全區引進內資工作;參與東西部合作和與省內外對口合作交流的有關工作。
(十四)負責擬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地方性政策和規範性檔案;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牽頭制定招標投標綜合性政策。
(十五)負責全區經濟動員和信息動員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經濟動員和信息動員規劃和有關計畫、預案;協調經濟動員和信息動員與國家經濟、國防建設之間的重大問題。
(十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擬定全區統計工作規劃;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全區統計工作。
(十七)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組織開展對鎮(區、街道)和統計調查單位的統計監審,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十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區情區力普查計畫、方案,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區情區力方面的統計數據並進行分析。
(十九)建立健全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運輸郵電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和環境及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社會福利業、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金融、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區基本統計數據。
(二十)組織實施基本單位、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基本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環境保護、內外貿易、對外經濟、財政、稅收、就業、婦女兒童、基本單位登記註冊等全區基本統計數據。
(二十一)組織各地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二十二)組織實施全面小康監測、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監測、科技進步監測、社會發展水平監測評價、節能減排監測、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和《規劃》主要目標監測評價和生態城市監測等統計方面的工作;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並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二十三)依法審批或者備案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實施部門統計工作;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二十四)建立和管理全區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擬定各鎮(區、街道)、各部門統計數據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
(二十五)協助地方管理鎮(區、街道)統計站(辦、中心)負責人;指導全區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組織實施統計教育、統計從業資格培訓和考試工作。
(二十六)負責編制價格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區價格總水平年度控制目標建議及相關的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十七)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江蘇省涉案財產價格鑑證條例》及蘇州市等相關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地方價格管理規範性檔案;制定全區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十八)貫徹省以上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國家行政機關收費標準;提出價格和收費調整的建議,並組織具體實施;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年審工作。
(二十九)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制定並調整區管商品和服務價格及收費標準,制定區管價格和收費的作價原則、辦法;合理安排各種差價和比價關係,發布價格公告,組織價格聽證,加強價格行政指導工作;指導、協調全區社會價格監督服務網路工作;組織開展價格爭議的調解處理工作和全區行業價格管理工作。
(三十)依法履行市場價格行為監管職能,對市場主體的價格行為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參與市場的規劃、培育工作,規範各類市場價格行為。
(三十一)承擔建立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責任制度以及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和實施特殊情況下的價格干預措施等責任;建立健全市場價格監測和預警制度,適時調動價格動態補貼機制;完善民生價格採集公布系統,提出價格調控及相關經濟政策措施的建議。
(三十二)依法對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成本監審,對實行財政補貼的重要農產品和公益公用事業項目實行成本調查和監審。
(三十三)依法開展涉案財產價格鑑證工作,指導全區價格認證工作;辦理價格評估機構、價格評估鑑證人員資質認定的初審工作;指導價格協會工作。
(三十四)直屬行政機構:物價檢查所,其主要職責:依法開展價格檢查工作,查處價格壟斷、低價傾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以及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健全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推行明碼標價,開展價格誠信活動。
(三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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