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契稅的“契”就是指契約,但其實把它說成田契、地契的“契”更準確一些——它是專門針對房屋、土地的產權變更進行徵收的一種稅。“丈母娘需求”剛剛解決,婚姻法新解釋又讓已婚男同胞給房產證加名字成為必須。
南京率先要求對進行婚前房屋產權證加名的房產所有人徵收契稅。南京表示,婚姻法新解釋政策出台後引發對於婚前房屋產權確認的高潮。具體徵收辦法按房屋所有權添加人的實際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場價,按照贈予類別徵收3%的契稅。市民戲稱此舉是稅務部門趁火打劫。因此,契稅被戲稱為“妻稅”。
理由
收契稅的理由是“房產贈與”
房產證加名,只要符合“房產贈與”這個條件,其實一直都要收稅的,不是從現在才開始。只不過婚姻法新解釋出台前,不管房子是誰買的,只要你倆結婚了,就默認為共同財產,加名字也就不是贈與而是補足登記手續,不需要交稅;而婚姻法新解釋出台後,房子如果是婚前一方買的,那么即便結婚後,仍視為一方財產,所以加名就是贈與,要交稅了。
具體執行中,對婚後買房房產證加名的,不徵收契稅;對婚前買房加名的,按加名方取得房產份額徵收3%的契稅(一般加名就是分走一半產權,那么100萬的房子,就要交1.5萬元的契稅)。
南京市地稅部門稱房產證加名徵稅的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就是說,夫妻在婚後想對婚前房產加名,就屬於房屋權屬發生轉變。因此只要變更房屋權屬,就得徵收契稅。
看法
常見錯誤:共還按揭等於共享產權
大多數加名字的其實都是婚前按揭的房產:一個人婚前買房,只是付了首付,要還完房貸還得幾年甚至十幾年,這意味著,大部分房貸需要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有人認為,依據婚姻法,婚後夫妻兩人的收入和積累均為夫妻共同擁有,因此房產在婚後本來就有配偶的一部分,加名字並不構成產權轉移,因此不應該交契稅。但“誰首付,房子產權歸誰”這一條在婚姻法新解釋中非常明確,共同交納按揭等於借錢給對方買房子,並不能構成產權轉移,房產證上沒有名字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根據房屋的市場現價進行補償,但對房屋本身沒有產權。
解決
不如選擇財產公證的方式
很多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夫妻其實並不確定要離婚,只是因為承諾“萬一”離婚的情況下給對方一個保障,那么,更好的辦法是一起到公證處去,約定將來發生糾紛或離婚時,獲得房產的一半作為賠償,並對此進行公證,此舉一樣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只要花幾百塊錢就夠了;將房屋的一半“抵押”給對方也有同樣的效果,只要房屋的產權沒有轉移,就不用繳納契稅。 這些方式之所以不用繳納高額的契稅,是因為產權轉移並未在當下發生,將來如果真的因為離婚而發生房屋產權轉移,那個時候還需要再交一次契稅或贈與稅,但至少也算沒有白花錢。
評論
契稅成"妻稅"情何以堪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對於已婚且房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市民來說,若全款購房或者貸款已經還完,可以直接進行房屋所有權人更名,只需在房產交易大廳提交相關資料,辦理更名即可,辦理過程中並不需要額外繳納交易稅費,只需要交幾十元的工本費。其他地區和城市也相繼有辦理加名不增收契稅的新聞,為何唯獨南京“別出心裁”?按說,如果應對“婚姻法解釋三”的新變化,確需徵收新的稅款,國家財政部門應出台統一的加名徵收契稅辦法,而不是南京一家“因地制宜”。再說,從稅收的正常邏輯上來看,婚前獨立產權既有房產證,意味著已足額繳納契稅。
南京“加名稅”雖“師出有名”,但在實施過程中卻折射出很大的隨意性,諸如執行時間、執行稅率、按贈予形式收取等。“加名契稅”,充當起物權時代的部門斂財工具,委實令人擔憂。從圍繞個稅起征點的爭議到年終獎金稅計征方式的“偽造誤讀”之爭,再到南京地稅部門濫用房屋契稅解釋權,瞅準“婚姻法解釋三”這一千載難逢的加稅機會坐收“漁人之利”,其實質都是讓利於民還是與民爭利這兩種截然不同稅收理念的博弈。稅務部門開闢新的稅源多多益善,無可厚非,然而,當下民眾負擔不輕,稅務部門豈能利用信息不對稱、無視公眾知情權,鑽法律空子,變著法子與民爭利,期待政府財稅部門對南京的“加名契稅”給出一個權威說法。
這個“法”其實執行的很亂
收取契稅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屬於法規,這個條例已經暫行了14年。而具體到契稅的適用稅率、計稅基礎、徵收範圍、免減優惠等,很多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的部門規章規定,乃至是省以下地方的國稅、地稅部門自己訂出的“土政策”,而不是由全國人大立法統一確定。所以,哪些稅要征,征多少,往往是朝令夕改,不相統一的。比如北京就不徵收這個“加名稅”:若全款購房或者貸款還完,可以直接進行房屋所有權人更名,不需要額外繳納交易稅費。南京地方稅務局的官員只能說成都、青島、石家莊等城市都這么操作的,以壯聲勢,明顯底氣不足;而最新又改口說,可能還有“緩衝期”。
長期以來,許多稅種如何徵收無具體的法律條文可依,使得稅務部門對如何徵稅、征多少有了事實上的決定權,這明顯也與現代社會的“依法納稅”原則相違。“婚前房產加名稅”背後的真問題,是徵稅(包括計稅依據、減免規定)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撐,往往由各地“土政策”規定,缺乏公信力。從本質上,這與現代國家的稅收法定的原則相悖,隨著納稅人意識的日益提高,包括丈母娘在內的人民民眾越來越不買賬。
契稅
契稅起源於我國東晉時期的“估稅”,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歷史。當時規定,凡買賣田宅、奴婢、牛馬,立有契據者,每一萬錢交易額官府徵收四百錢即稅率為4%,其中賣方繳納3%,買方繳納1%。北宋開寶二年(公元969年),開始徵收印契錢(性質上是稅,只是名稱為錢)。
新中國成立後,政務院於1950年發布《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土地、房屋的買賣、典當、贈與和交換徵收契稅,契稅由此成為專門針對房屋和土地產權變更進行徵收的稅種。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企業和個人,都應當依法繳納土地、房屋價格3%-5%的契稅。
契稅屬於財產轉移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從1990年全國契稅恢復徵收後,契稅收入連年大幅度增加,從1990年的1.34億元增加到1997年的36億元,隨著房地產成為中國經濟的一大支柱,契稅也成為地方稅收中最具增長潛力的稅種。
2011年上半年共徵收契稅1544.92億元,超過關稅和土地增值稅,位列第七大稅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