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爵

語出:《漢書·景帝紀》:“奪爵為士伍,免之。” 顏師古 註:“謂奪其爵,令為士伍,又免其官職,即今律所謂除名也。”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刑部·劉東山》:“ 東山 坐論如法,枷示而死, 鶴齡 奪爵貶 南京 。”《清史稿·后妃傳·敏惠恭和元妃》:“郡王 阿達禮 、輔國公 扎哈納 當妃喪作樂,皆坐奪爵。”

拼音

duójué

解釋

謂因罪而被削去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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