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會參賽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規定,運動員參加奧運會比賽應具備一定的資格,並經過相應的申請和批准程式。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規定,運動員參加奧運會比賽應具備一定的資格,並經過相應的申請和批准程式。

1、運動員所屬的國家奧委會必須是國際奧委會會員。

2、運動員所屬全國單項體育協會提出參賽運動員名單,經國家奧委會審查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參賽名單報送奧運會組織委員會。

3、運動員必須簽署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和比賽規則的書面聲明,例如,尊重裁判;公正比賽;非暴力原則;不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奧運會期間不得把本人及其名字、圖像或運動成績用於廣告目的,等等。

4、運動員必須達到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制定的奧運會參賽資格標準。參賽資格標準各個項目不盡相同。如球類集體項目,一般要通過預選賽;田徑項目每個單項每個國家最多可報3人,但必須達到國際業餘田徑聯合會規定的A級報名標準,等等。

5、運動員只能代表一個國家參賽,並應是該國的公民。如果同時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公民,只能代表其中一個國家,並由該國國家奧委會申請參賽。參加過洲際以上比賽的運動員,如果改變國籍或取得新國籍必須從改變開始3年後,才能代表新國家參賽,但如果有關國家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同意,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批准,這個期限可以縮短或取消。

6、符合奧運會參賽年齡,只有個別項目對參賽年齡限制,如體操,男子須滿16歲,女子15歲,藝術體操14歲;拳擊不得小於17歲,大於32歲;足球每個隊中只允許3名運動員年齡在23歲以上。參賽運動員違禁時要受到必要處罰,直到定期取消參賽資格。有1名以上隊員違禁的隊,依情節可能全隊被取消比賽資格,但在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準許下,其他隊員可以以個人身份參賽。一些高水平的國家,還在國內舉行奧運會選拔賽,只有通過選拔賽的運動員才有資格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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