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介紹
定義

憲章來歷
《奧林匹克憲章》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而逐漸完善。1894年國際奧委會成立時沒有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只是確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與原則,如每4年舉辦一次奧運會以及國際奧委會與政府的關係等。第一個具有憲章性質的檔案是1908年由顧拜旦起草的《國際奧委會的地位》一文。這個檔案對國際奧委會的任務、組織管理、委員產生方式等問題作了比較明確的闡述。其後,在這個檔案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奧林匹克運動的規章。在很長一個時期,這些規章的名稱用語混亂, 如"奧林匹克規則"(olympic rules)、"奧林匹克章程olympic statues) 和"奧運會規則"等。從1978年開始, 國際奧委會正式使用"奧林匹克憲章"這一名稱。在實踐中為了表述方便, 人們將以前這些名稱不同的規章也都稱為"奧林匹克憲章"。
完善憲章
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國際奧委會在保持奧林匹克基本原則和精神始終如一的前提下,針對不斷變化的情況,對《奧林匹克憲章》作過多次修改。現行的《奧林匹克憲章》在國際奧委會1996年7月18日亞特蘭大第105次全會上批准生效。該憲章由"基本原則"、"奧林匹克運動"、"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會"6部分組成,共74款,對奧林匹克運動的思想、組織、活動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憲章內容

第一部奧林匹克憲章是由現代奧林匹克運動奠基人P·顧拜旦親自擬定,並於1894年在巴黎舉行的國際體育代表大會批准,同年6月23日成立了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近百年來,奧林匹克憲章雖經過多次修改和補充,但P·顧拜旦所提出的基本原則和奧林匹克精神則始終未變。
1999年版的《奧林匹克憲章》由基本原則和奧林匹克運動;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奧林匹克運動會5章組成。第1章內容包括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權力、運動的範圍、國際奧委會的作用,規定了國際奧委會承認和贊助的對象和程式,說明了奧林匹克代表大會的召集和奧林匹克團結工作問題。第1章還有關於奧林匹克徽記、旗幟、格言、標誌和火炬等規定。第2章內容包括關於國際奧委會的法律地位、成員的資格與產生等內容。規定了國際奧委會全體大會、執行委員會和主席的權力和職責,還規定了國際奧委會的工作程式、語言和經費來源等問題。第3章內容包括國際奧委會對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承認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作用。國際奧林匹克單項體育組織在奧運會和國際奧委會贊助的比賽中,對所管理的運動項目負有技術監督和指導的責任。第4章內容包括國家奧委會的使命和作用、組成和與本國單項體育組織的關係等。國家奧委會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在各自的國家發展奧林匹克運動。第5章內容包括奧運會的組織與管理、奧運城的選擇、奧運會參賽條件和比賽項目、文化節目和奧運村的設立和禮儀等問題。奧林匹克禮儀包括奧運會邀請信的傳送、各種奧林匹克證件及持證人的權利與待遇、奧運會開幕式、閉幕式與發獎儀式等。
憲章精神
奧林匹克憲章精神是奧林匹克運動的實質內容,《奧林匹克憲章》指出,奧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誼、團結

體育運動是人類文化現象之一。薩馬蘭奇主席說奧林匹克運動就是文化加體育。奧林匹克精神是奧林匹克運動文化意識形態的本質內容。人類的各項競技運動成績和運動記錄,是社會文化的一部分。在這部分社會文化的積累、更新和創造過程中,奧林匹克運動起了重要作用,眾多凝聚著人類智慧和體能的歷史記載,多半是經過奧運會確立的。奧林匹克運動屬於全人類,只有真正了解奧林匹克精神,人類才能真正擁有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