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執法車

套牌執法車

套牌執法車是指山東德州陵縣交通局8輛執法車系二手套牌車或報廢車,其中2輛車未辦理過戶手續而漏審,另外6輛二手車執法過程中均挪用號牌,且4輛車均無手續,“套牌車上街查有牌車”引起網民熱議。這些車輛是如何流入交通局的?追蹤調查發現,網曝情況屬實,陵縣紀檢、監察部門已決定給予縣交通局等相關責任人相應處分。

曝光

套牌車報廢車執法

有網友日前在大眾網德州論壇發表《如此上路查車,不知是該查別人還是先查自己》帖文,反映陵縣交通局執法車輛有問題,並把這些車的照片和車牌一一公布。發帖網友稱,陵縣交通局套牌車、報廢車、無牌車共有9輛,如魯NO1360應為藍色桑塔納轎車,車主為棉麻公司,2005年10月後再未參加過定期檢驗,且有多起交通違法未處理;魯N81773應為紫色越野車,車主為陵縣梅鎮的李某某,屬私家車,該車已註銷;而魯N86881無此號牌。
曾經作為陵縣交通局執法車輛的套牌車被銷毀。曾經作為陵縣交通局執法車輛的套牌車被銷毀。
這一網帖引發了網友的廣泛關注,短短几天就有上萬人圍觀、置頂和評論,各大網站爭相轉載。不少網民表示,套牌、無牌的執法車竟然去檢查有牌的正規車,這是對法律的踐踏。網民“楓林雨”甚至調侃說,“改天也去買個報廢車,噴噴漆弄身衣服掙錢去!”
針對網帖反映的情況,記者趕往陵縣對此進行了採訪調查。陵縣交通局局長朱世泉說,網帖反映的問題確實屬實,除了被曝光的“魯N85933”牌車為縣交通局正規執法車輛、手續齊全外,其餘8輛車確係套牌車、報廢車。

調查

用違法車執法已多年

據發帖網友爆料,這些問題車其實已經存在多年。不少網友質疑,這些車是如何流入交通局的?
經過多方採訪,記者了解到,2007年年初陵縣交通局在研究解決執法車輛不足的問題時,因財力困難,制定了一項購車政策:由執法中隊執法人員自行購買車輛,每輛車交通局補助2萬元。3年內,縣交通局負責車輛燃油及維修等費用。3年後,車輛所有權歸購買人,縣交通局負責燃油,並根據車輛使用記錄,給予每月1000元左右的租車費。當時,因縣交通局補助資金有限,導致6個執法中隊購買的6輛車是二手車。
據了解,陵縣是山東省30個欠發達縣之一。記者在一份陵縣交通局給當地紀檢委請示購置執法車輛的報告上看到,交通局現有執法車輛多為早期購買的車輛,部分已經是報廢車輛,沒有有效牌照,無法交納車輛保險,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也有網友質疑,難道交警部門就沒有發現問題?陵縣交警大隊大隊長徐建剛坦承,確實“沒有發現甚至沒有想到這些執法車輛是問題車”。徐建剛說,這件事說明他們的工作沒有到位、存在失職行為。

處理

6輛違法車輛被銷毀

陵縣縣委宣傳部部長劉在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事件發生後,陵縣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認為事件的發生暴露出執法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並立即責成縣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據了解,目前陵縣交通局對問題車輛及時進行了處理,要求對手續齊全的車進行補審,消除警示標誌,恢復原貌,補齊手續,不再作執法車使用。其他6輛車於8日進行了集中拆解、報廢銷毀。
陵縣紀委、監察局調查認為,交通局法制意識不強,監管不力,存在失職行為;縣交警大隊放鬆對有關執法車輛的管理,存在失職行為。已責成交通局、交警大隊作出深刻檢查;給予縣交通局原局長和現任副局長以及相關工作人員黨內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縣交警大隊大隊長黨內警告處分。此外,陵縣還組成專項整治小組,對全縣所有執法車輛進行統一檢查、清理規範。

評論

交通部門的道路執法工具,本身卻是涉嫌違法的車輛,而且自2007年左右至今,在長達近4年的時間裡,8輛套牌或須報廢的執法車在當地走街串巷,治理其他車輛超載、超限和非法營運,實在是一種“黑色幽默”。這種“黑色幽默”到底是財力困難所致,還是陵縣交通執法的特權敘事,很值得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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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縣是山東省30個欠發達縣之一。這或許能成為支撐財力困難一說的基礎信息。但是,2007年陵縣交通局出台的相關政策是:執法中隊執法人員自行購買車輛,每輛車補貼兩萬元,3年內縣交通局負責車輛燃油及維修等費用;3年後車輛所有權歸購買人,縣交通局負責燃油,並給予每月1000元左右的租車費。
一次性購車補貼、無限期的燃油費、3年後每月1000元左右的租車費……這樣一筆費用計算下來,交通局在每台執法車上的花銷並不少。值得關注的是,由此所購買的車輛,所有權屬於交通執法人員個人,並非單位所有,而執法人員個人因私所消費的燃油及維修費用,卻可能由單位兜底兒——這於個人來講,無疑是特殊政策下的一筆合算買賣。
更重要的,即使是交通局財力困難不得不鼓勵執法隊員個人購車,一個前提要件是不能違背相關法律。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使的,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號的,均是法律所嚴厲禁止的。交通執法人員所購買的二手車要么套牌、要么該報廢的不報廢,甚至手續全無,作為出台購車政策的交通局不可能不知情。
所以,陵縣交通局任由執法人員開著或許價格便宜而燃油、維修費高昂的套牌二手車、報廢車,上路執法,與其說是財力困難所迫,莫若說是交通局的特權思想在作祟。這種特權思想是超乎法律之上的,或者說,法律只是執法部門規範社會行為人的律令,而於執法部門本身,由於手握封閉的執法權卻可以全然不顧。
說套牌執法車是一種特權敘事,還因為對這起事件的處理,目前僅停留於紀律處分層面。據悉,縣交通局、交警大隊在作出深刻檢查的同時,相關負責人被給予黨內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紀律處分固然必要,但是,套牌或者駕駛報廢車的執法人員,顯然已觸犯了交法,紀律處分不能代替法律處分,如果執法人員“知法犯法”,處理過程中法律依然缺位,那么就應該算作特權敘事的明顯表征。
執法部門規範自身行為的法律意識不強,是建設法治社會的一個羈絆,其所示範的“權大於法”的不良觀念擴散到社會,危害不容小覷。套牌的執法車“報廢”了法律尊嚴,處理起來需要回歸法律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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