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華工
正文
指發生在19世紀,為生活所迫、訂有契約到海外勞動的中國人。是西方殖民主義的產物。大致可分為南洋的“豬仔”華工,拉丁美洲的契約苦力,美國的“賒單”苦力三種類型。南洋的“豬仔”華工 明末清初,閩粵沿海破產農民,因家鄉生活困難,多往南洋謀生。由於資金短缺,一般採取兩種方式出國:一是自髮結伙出海,公推一名“客頭”,墊付船資一伙食,到海外以勞動所得償還欠債,立有“公憑”為據。這種“公憑”實質上是押身抵債的集體契約。另一種是個體農民,把自己質押給船戶,到海外找到親友或僱主,墊付所欠船資等費,約定以勞動償還。1684年開放海禁,涌赴噶羅巴(今雅加達,當時泛指爪哇島)蔗園謀生的華工多採取後一辦法,一般皆出於自願,當時還未見以拐販華工謀利的事例。
1786年,英國占領檳榔嶼後,極力羅致華工。到1800年,檳榔嶼已開始出現轉賣契約華工的公開行情。立約勞動一年,售價墨西哥銀30元。到19世紀20年代,便發展為以海峽殖民地為中心的“豬仔”販賣制度。先是由僱主委派“客頭”租下船隻,回到閩粵內地家鄉,通過同鄉、同族關係,進行拐騙,運到新加坡交給僱主,立約勞動一年至三年,以工資扣還欠債。
1876年,英國擴大開發馬來半島資源,為獲取廉價勞動力,在新加坡設華民政務司,並支使華人出面,在新加坡和檳榔嶼開設“豬仔”館,專以拐販華工謀利。在廈門、汕頭、廣州、澳門、香港、海口等處設有聯號。名為接待“新客”的客棧,實為囚禁華工的牢房。在新加坡,“豬仔”館以酷刑迫使華工當著華民政務司官員,承認自願簽立償債契約,淪為債奴。
據估計,從1800年到1940年,海峽殖民地和馬來聯邦入境華工累計約1000萬人次。他們絕大多數來自粵東潮州、惠州等地和珠江三角洲各縣以及海南島,少數來自閩南八縣。華工對馬來亞和荷屬東印度各島的開發,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和慘痛的犧牲。英屬馬來聯邦於1916年廢除“豬仔”制度,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去南洋謀生的華工又成倍增長,變相的“豬仔”制,持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才告結束。
拉丁美洲的契約苦力 19世紀初,英國先後廢除了奴隸貿易和西印度殖民地的奴隸制度,以五年制的契約工接替黑人奴隸。先是從印度招募苦力(“苦力”一詞源於南印泰米爾語Koli,英文譯為coolie,實為契約工的代詞,所以販賣契約工稱為苦力貿易)。鴉片戰爭後,在拉丁美洲古巴、秘魯、蓋亞那、巴拿馬等地的殖民主義者先後竄到中國沿海口岸,掠販苦力。與南洋“豬仔”的販賣不同,這種苦力貿易全由白人經營。一般是由各地殖民政府撥出專款,委派招工專員,或組織“移民公司”,由代理人、苦力販子以及苦力船的船長,到中國口岸進行擄掠。苦力運到殖民地即被公開拍賣,售給種植園、礦山、鐵路等處。
1845年3月7日,從廈門開出第一艘苦力船,裝了200名苦力,開往法屬波旁島(即留尼旺島)。1846年,廈門英商德記洋行包攬苦力貿易。德記洋行老闆德滴身兼葡、西、荷三國駐華領事,依仗權勢,無視中國政府禁止販賣人口的法令,雇有大批打手,收買拐子、人販,到鄉下擄掠苦力,送到廈門的巴拉坑(集中收容苦力的地方),待船運出。巴拉坑內,對苦力施以酷刑,強迫他們簽定到外國勞動八年的賣身契約,並在華工胸前烙上運往目的地的標記。 1847~1853年,從廈門一帶出口的苦力船共40艘,其中34艘是英國船,共運出1.1萬餘人,內有10艘是從汕頭運出的。1855年,汕頭還只有12艘苦力船,1857年猛增到120艘。另據估計,1852~1858年,汕頭運出苦力4萬人,有8000人在未開船前即被虐死,多棄屍海灘。1860年以前,在華南其他口岸,掠運華工的情況與此類似。
1860年中國同英、法簽訂《北京條約》,其中第五款規定允許民人出洋承工,由中英雙方會訂招工章程,在條約口岸設立招工館。這種“合法化招工”,實際上仍是用“人頭錢”向人販收買,仍是拐騙、擄掠華工。葡萄牙因非簽約國,不能在條約口岸設館招工,乃轉到澳門,同當地人販立約收購苦力。英、美則以香港為據點,同澳門爭奪。香港港務設施占有優勢,苦力船均須在港改建船艙,備辦遠航所需物料。最後,迫使葡方於1873年底宣布停閉澳門的苦力貿易。
據估計,1847~1874年,從中國掠往拉美的契約苦力達50萬人,其中,從澳門運出約30萬人,以運往古巴和秘魯的占大多數。
到拉美的苦力,受到極端殘酷的虐待,古巴的苦力勞動壽命平均只有五年,死亡率達75%。1860年運往秘魯欽查島挖鳥糞的4000名苦力,幾乎全遭慘死。
美國的“賒單”苦力 到美國西部從事開發苦役的“賒單”苦力(“賒單”是粵語,賒欠船票之意),脫胎於“豬仔”制,但自有特點。他們主要來自珠江三角洲各縣,幾乎全從香港出國。香港當局硬說他們是“自由移民”,實為押身抵債的契約勞工。1849年,上海英商祥盛洋行租英國船“亞瑪三”號運 200名苦力到舊金山。苦力都簽了償債契約,每人欠船資、一伙食、安家等費125元。這是最早去美的賒單苦力。
1850~1880年,在美國西部的開發中,築鐵路、開礦、大面積整治窪澇地等重大工程都大量利用廉價華工。美國資本家同舊金山中國會館的“頭人”簽訂承包工程的契約後,由“頭人”派人回到內地家鄉,賄通地方、族紳,以墊付船資、預付安家費以及“到金山發財”的謊言,誘騙華工約期到香港。為了冒充“自由旅客”,上船前強迫苦力當官詭稱自費赴美,由美領事簽證,到美後才與債主簽立償債契約,並受“頭人”控制,派到工地編隊勞動。以每月工資,分期扣還欠債。“頭人”常借錢給苦力以誘賭、誘煙,並以高價賒售生活用品,重利盤剝華工,使其長期負債,不得脫身。
據估計,1849~1882年,赴美華工累計達30萬人。他們對美國西部的開發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同時長期遭到白人種族主義者的迫害、凌辱、焚掠、驅趕和屠殺,種種暴行愈演愈烈。最後,美國政府於1882年下令,嚴禁華工入境。 海運途中的華工 掠販華工,利潤驚人,因船隻不足,一些廢置無用的破舊船隻都匆匆改建投入使用。一般是把貨艙改建為三層統艙,由於超額濫載,苦力船艙擁擠不堪。日則並肩疊膝而坐,晚則交股架足而眠。每人只有一尺之地,在漫長海途中艙門緊閉。艙內空氣窒息,疫病流行。船上淡水不足,華工常因渴極討水而遭鞭打。為了鎮壓華工,艙口加裝鐵柵,甲板設有炮位,船上巡丁日夜荷槍巡守,戒備森嚴。船長經常無故拉出華工鞭打,意在儆戒華工鬧事。難堪的凌辱和折磨,激起華工的反抗,弱者投海自殺,強者聚眾抗暴。1847~1872年苦力船抗暴和遇難事件頻繁發生,苦力死亡累累。以去秘魯的苦力船為例,海途死亡率平均在31%以上。1860年,法國苦力船“沙利斯·麻迪爾”號從澳門運出950名苦力,到達古巴時,只剩下100人。1861年又一艘法國苦力船“奧古斯丁納”號從澳門運出350人,到達秘魯時只剩下11人,上岸時又死去6人。因此,人們說苦力船是名副其實的“浮動地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