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姓氏
現代國家的法律對於夫妻的姓氏有如下5種情形:
1.堅持妻從夫姓原則:瑞士民法典第160條中規定:“(一)丈夫的姓氏為夫妻共同姓氏。(二)新娘有權當面向公民身份登記官員提出要求,將自己原有的姓氏置於夫姓之前。”
2.實行從一約定,無約定時從夫姓的原則。如《德國民法典》第1355條第2款就作此規定。
3.允許雙方當事人任意約定原則。如原《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條就作此規定。
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則。中華民國1929年民法第1000條就作此規定。
5.保持各自姓氏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0條就作此規定。
西方國家對於雙方婚后姓氏有不同的習俗。例如在美國,以往需要妻從夫姓或者保留原有姓氏,現在通用的習俗是夫妻雙方同時在本人姓氏前加上對方的姓氏;夫從妻姓也成為了一種常見的時尚。在英國,因其王室與貴族階層未被推翻,較美國保留了更多封建時代的舊習俗,如冠夫姓等,但也可以選擇不冠夫姓,這是個人的自由,並且當女性是家族的繼承人時,常常保留原有姓氏,她所生的子女,作為她的繼承人,也使用母親的姓氏。不少女性主義者反對女性必須在婚後改從夫姓。
台灣、香港、澳門、海外華人舊時代中不少人則用“夫姓+本姓”作為婦女婚後的姓,如方瑀嫁給連戰以後叫連方瑀,但現在台灣因民法的修正,已經極少人從夫姓了。香港在正式場合中冠上夫姓的女性多為政府官員或名門望族的女性,例如前布政司司長陳方安生。
古代姓氏
1929年5月,南京國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編第三節第一千條,首次對“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中華人民共和國,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作出了夫妻在姓名權上完全平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現代的中國大陸除了在族譜和墓碑外已經幾乎完全不用這種形式。
日本姓氏
日本,1898年頒布的《戶籍法》中規定“每戶都要有固定姓氏,子承父姓,妻從夫姓,分家後仍用原姓,不得任意更改”。二戰後的新《民事法》,雖然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婚前所定,或隨夫姓,或隨妻姓,但大多數日本女子婚後仍照日本的習慣隨夫姓。如果女子婚後不改夫姓,會在親子關係、財產繼承等很多方面遇到麻煩。所以今天的日本,仍然很多女性婚後改為夫姓,如何智麗嫁到日本從夫姓改名為小山智麗。不過,有不少人為了各種原因,婚後仍然保留各自原來的姓氏。
意義和作用
西方社會學家認為:隨夫姓有利於增進夫妻感情和一家人的凝聚力,促進家庭穩定與和諧。
美國愛家協會曾經調查過1000對30-45歲的夫婦,結果調查顯示:隨夫姓的夫婦比不隨夫姓的夫婦離婚率低,大致能低8個百分點左右。美國的社會學家對此解釋說:隨夫姓的傳統有力於強化“家庭價值”,增強夫妻雙方對婚姻的忠誠度。